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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失踪”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强制开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发出如下搜查令……”
11月1日下午,旬阳法院蜀河法庭执行法官在旬阳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评估公司工作人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被执行人陈某房产处公开宣读了房屋搜查令,成功评估陈某名下房产,为案件顺利执结打下坚实基础。
案情回顾
2014年10月,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李某借给被告陈某10万元,由陈某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推托不还,李某便诉至旬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一致:陈某于2018年12月31日前分两期偿还李某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到期后陈某一直未履行,李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对陈某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其名下可执行财产只有房产一套。执行干警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寻找陈某,但其却一直躲避,妄想以这种方式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俗话说:“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执行法官决定对陈某名下的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搜查令,因需要评估房产,但又联系不上被执行人,为确保此次执行过程的依法、公正、高效、透明,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均未到场的情况下,蜀河法庭向市公证处发出协助执行函,请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对此次强制开锁、搜查、清点登记、评估情况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且保全证据公证,随后执行干警便依法对陈某名下房产进行强制开锁,并于当天评估完毕,随后将在网络平台进行司法拍卖,确保申请人的债权及时兑现。法官说法
被执行人以“玩失踪”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法院的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不配合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用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如委托开锁公司开锁、委托搬家公司搬家产生的费用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原标题:《“玩失踪”逃避执行?执行法官强制开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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