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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再审的涉南德集团案系民事案件,并非牟其中所涉刑案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号
2018-10-12 20:53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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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交通银行贵州分行与中国银行湖北分行等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案情况

记者1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抗1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案,系一起民事纠纷案件,有的媒体误认为是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该案后,目前已进入再审立案程序。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案件回顾

自1997年南德集团牵涉信用证诈骗纠纷,牟其中案历经21年。

1997年8月18日至19日,原告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有关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1998年3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因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且有关部门已立案侦查,于是裁定:“中止诉讼”。

1999年2月8日,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牟其中、夏宗伟被逮捕。

1999年11月1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信用证诈骗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公开开庭。

2000年5月30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德集团及牟其中等犯有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牟其中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夏宗伟亦被判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0年6月5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同时,牟其中正式致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授权成立南德集团理事会,主持南德集团全面的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和开展有关诉讼工作,理事会推选夏宗伟担任常务理事。

2000年8月22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信用证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11月27日至30日,由中行湖北分行作为原告,被告依次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有关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的民事案件由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恢复审理。

2002年1月23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中行湖北分行垫付的信用证所有款项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轻工偿还,贵阳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德集团与中行湖北分行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南德集团不是信用证项下债权的从债务人。

并认定: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的信用证的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补签的。

贵阳交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02年5月27日至28日,湖北高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一民事案件。7月12日,湖北高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贵阳交行不服判决,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2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

2003年3月19日,南德集团及牟其中、夏宗伟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正式递交了刑事申诉书及随附的共达125页的证据,请求重新审理信用证诈骗案。

2004年2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南德集团理事会,正式启动有关南德集团的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2015年9月14日至15日,湖北高院审监庭合议庭召开了两天的庭前会议。

2015年9月22日,湖北高院审监庭就贵阳交行申诉的原告为中行湖北分行、被告为湖北轻工、贵阳交行、南德集团的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再审审理。

湖北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南德集团不是湖北中行信用证案件的当事人,与信用证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湖北中行的信用证垫款由湖北轻工偿还,贵州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终审判决书认定,2001年、2002年一、二审判决认定正确。终审裁定,再审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终审裁定参照200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认定南德集团并不是本案信用证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认定“交行贵州分行为开立信用证提供保证担保,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8)最高法民抗11号民事裁定书,宣布涉南德集团民事纠纷案件由最高法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原题为《最高法再审的这起案子,有最新通报了》)

    责任编辑:马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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