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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下)

2023-11-10 16: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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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效实施,推动多元解纷、促进诉源治理,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中大力弘扬法治、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案例六

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人民法院加强调解解心结

——张某等八人诉李某、任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等八人系浙江省玉环市某公寓某单元住户,李某、任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双方为同幢立地栋联建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房屋中间有公共通道相隔,间隔距离最近为12米。2020年7月,张某等八人经法定程序申请加装电梯。2020年10月,玉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共同作出《玉环市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并联审查意见书》,同意张某等八人加装电梯的申请。李某、任某认为加装电梯会严重损害其房屋安全,强烈反对并采取过激行为阻扰施工,导致加装工程一直无法竣工。张某等八人起诉要求李某、任某立即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碍行为,并赔偿损失164575元。

二、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经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对方关切,并就双方最关心的房屋安全问题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方电梯施工方式采用直径1000毫米的钻孔灌注桩(该图纸需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变更备案);二、由原告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两被告的房屋进行安全动态监测(具体监测时间分三次:第一次为电梯施工开工前,第二次由第三方机构在施工期间自行选择一个时间,第三次为电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60日后),该监测费用由原告方承担;三、自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后,两被告不得再阻挠原告方电梯施工。原、被告双方都要遵守本协议约定,如果有任何一方违约的话,违约方要赔偿对方16万元的经济损失。若该违约金不足以覆盖实际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准。

三、典型意义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居民为提升生活品质的合理需求,但却会引发相邻业主对加装电梯施工影响其房屋安全的担忧,进而产生矛盾纠纷。本案审理法院找准问题解决的突破口,通过多次调解解开当事人心结,促使双方重新商定施工方案,并确定对被告房屋安全进行动态监测。这一解决方案既消除了本案被告对房屋安全的顾虑,又满足了原告对美好生活的需求,还为同类矛盾化解提供了新的解纷思路。

案例七

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

——赵某诉唐某、樊某等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底,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某小区某幢某单元业主签订协议,约定居住于四楼以上的五户业主为出资方,承担加装电梯所有建设费用、后续维护保养费、电费,包括未出资户在内的本单元所有用户可享受电梯使用权。电梯建成后,全体出资户成立了加装电梯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定了《电梯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凭IC卡使用电梯,未出资户需交纳保障金6万元方可领取IC卡。赵某为三楼业主,因不愿交纳保障金而无法使用电梯,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赵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有权按出资户同等条件使用电梯。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有权按《某幢某单元增设电梯楼里协议》的约定使用电梯。二审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某幢某单元电梯使用调解方案》,约定设立电梯运行维护基金,2年内电梯运行维护开支仍按原协议由出资加装电梯居民承担,2年后由所有使用电梯住户均摊,所有电梯使用住户签订免责协议,即电梯使用住户成员及相关访客,在乘坐电梯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事故、人身伤害,除追究电梯运保维修公司责任外,其余责任自负。上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计划加装电梯时,为争取更多的业主签字同意,部分加装电梯意愿强烈的业主以免费使用电梯为条件,争取加装电梯意愿不强烈的业主签字同意。双方签署了电梯使用协议,明确约定未出资建设的业主也可以使用电梯。但电梯使用协议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运行费用、维保费用以及安全责任等问题未作明确约定,以致产生矛盾。

加装电梯使用过程中,因涉及电梯运行费用、维保费用的承担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问题,由使用电梯的部分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和安全保障义务确实有失公平,但是本案双方已经签署了使用协议,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直接作出判决不仅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还会加剧双方的矛盾,造成邻里关系恶化,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且赵某在一审庭审中表明其愿意就承担电梯管理、维护等义务,与单元内包括出资户在内的其他业主进行友好协商。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既遵从了双方使用电梯的意愿,也兼顾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最终双方重新达成新的电梯使用方案,彻底解决了双方现有的矛盾和将来的隐患。

案例八

法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

——苏某、吴某诉谌某等十人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苏某、吴某和被告谌某等十人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业主。该单元共6层12户,苏某、吴某为一层住户。2021年3月,该单元业主商议增设电梯,除吴某未签名同意外,其余11位业主均同意在本单元出入口前空地增设电梯。在商议时,十被告同意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电梯停靠点供苏某、吴某进出。2021年5月,案涉电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始施工,因建筑结构特点,新增电梯与建筑物连接处均为楼梯中间转角平台,业主出停靠点后走半层楼梯方能入户,未在单元出入口顶板延伸处设置停靠点。案涉电梯竣工验收后已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投入使用。因案涉电梯实际停靠点设置与原商定方案不一致,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违法建设完成的电梯,并在保障其加装电梯平等使用权的前提下重新委托设计、申请规划审批及依法加装电梯。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案涉房屋增设电梯属于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案涉单元楼共计12户业主,11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电梯施工中10户业主同意现有的该电梯设置停靠点的方案,表决程序及建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苏某、吴某在电梯建设前后均需走半层楼梯入户,案涉电梯建设并未对其出行构成妨碍,其关于拆除案涉电梯并重新设计、建设的主张未经业主合法表决通过,不应予以支持,遂驳回其诉讼请求。苏某、吴某上诉后,经二审法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案涉单元楼业主互相达成谅解,同意按照既有设计、建设方案继续使用电梯,苏某、吴某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由于案涉楼栋建筑结构特点,电梯的增设虽无法满足业主平层入户,但从总体效益而言,提高了绝大部分业主的出行便利,提升了居住质量。本案中一楼业主苏某同意增设电梯,但其需求与其他业主的利益发生冲突,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施工条件及公平原则,权衡各方利益,驳回了苏某、吴某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成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该案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同时,运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与邻为善的理念化解了邻里之间的纠纷,充分发挥已加装电梯的实际效益,从根本上实现案结事了。

案例九

楼上业主集资免费为低层老年业主加装电梯连廊,共享加装电梯便利

——王某、窦某诉骆某、阳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某老旧小区某栋某单元业主投票决定启动小区加梯工作。除居住二层的王某不同意以及2户业主弃权外,其他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2020年12月,加装电梯项目准备施工时,王某出面阻挠,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楼上14户邻居侵犯其建筑专有部分权利以及通风采光权等为由,要求停止电梯施工。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现场勘验,拟加建的电梯及连廊作为全封闭的建筑,在距楼栋较近的情况下可能会影响王某家阳台一侧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至于影响的程度大小,因无明确的证据而无法确定,王某也无法举证。该加装电梯项目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且业主表决程序合法,加建电梯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判决不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虽然骆某等14户业主赢了官司,但为避免出现“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该单元的几名中共党员牵头,主动找到王某协商,提出由楼上业主共同出资7639元,为二楼年近九旬反对加装电梯的业主免费增设电梯入户连廊,10年内免交电梯保养费、维修费。王某也消除了思想顾虑,肯定了加装电梯对自身带来的便利,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三、典型意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在审理中坚持法理情的统一,判令被告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从法律层面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彰显了司法为民的价值理念和情怀。同时,在支持加装电梯业主胜诉后,居民党员牵头主动沟通协商,既保障了加装电梯项目圆满推进,又促成了双方破冰和解,维护了以和为贵、团结互助的邻里真情。本案例做到了“法理和情理”的交融,大力弘扬了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充分表明党建引领议事协商在小区“微治理”中的关键作用,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供了有益探索。

案例十

联合调解、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

——何某诉万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小区业主何某等人发起加梯申请,但是三楼业主万某认为新安装的电梯位置离其住宅距离过近,会带来通风、采光等不利影响,明确反对加装电梯,经街道社区多次协商仍未就电梯加装位置达成一致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同意加装电梯人数已超过法定比例,何某等人向有关部门提交加装电梯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联合审查认为该项目符合加装电梯相关条件。2018年8月,加装电梯项目开始施工,而万某坐在施工现场阻挠。何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万某赔偿因加梯受阻而导致的相关经济损失。万某申请人民调解。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决定召集各方进行联合调解,从专业角度为双方分析利弊。法官在充分了解该项目实际情况及双方诉求基础上,详细解读加装电梯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讼对邻里关系的负面影响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说明了加梯补贴政策、加梯审批流程、位置移动变更手续等。电梯加装企业就电梯加装对楼房间距、个人隐私等影响,从技术层面予以对比说明。最终,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电梯在原方案基础上适度移位,双方共同监督加装电梯施工,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同时经区人民法院、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设计单位、电梯加装企业协商,不再增加移位后产生的加装费用。何某等人撤诉。

三、典型意义

处理加装电梯纠纷,需要坚持德法融合、情理结合,注重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共情”促和,寻求加装电梯的“最大公约数”。本案坚持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以“和善”为主基调,注重法理情相结合,积极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从不同专业、不同角度查找切入点和突破口,兼顾各方利益,做好正面引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力促双方求同存异,化解心结,拉近距离,促进双方达成加装电梯共识。

案例十一

搭建公开听证平台力促搁置4年加梯项目“破冰”

——浙江杭州某小区加装电梯纠纷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小区某楼栋某单元共7层14户居民,70岁以上老人20多人,加装电梯需求迫切。在2018年至2021年近4年间,居民始终未就加装电梯达成共识,社区和街道多次协调无果,加装电梯就此搁置。2021年7月29日,根据该单元楼部分业主申请,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据《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规定,举行了加装电梯公开听证会。

二、裁判结果

听证会邀请了资深律师、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工程技术和特种设备专家以及民情议事员等5人组成听证团,共同参与项目调解;听证会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业主均委托公益律师代理参与听证。听证过程中,听证会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业主充分阐述各自的诉求、顾虑,双方律师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向委托人解读事实和法律,听证团站在独立、客观、公正的角度居中调解,明理释法。通过事实举证和现场辩论,听证团5位听证员经现场商议,向申请方及被申请方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说明相互之间提供通行便利是每个公民互助互爱、尊老、护老的应有体现,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听证团对该加装电梯项目是否建议安装、后续如何进一步推进加装电梯矛盾化解都给出了具体听证意见。经听证会积极协调,申请方及被申请方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0月,该加装电梯项目顺利完工。

三、典型意义

商以求同,协以成事,“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是基层社会治理的真谛。浙江省杭州市探索建立加装电梯项目公开听证制度,整合人民调解组织、矛盾调解中心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力量,由公益律师为各自委托人主张权利,让加装电梯申请方和反对方的诉求能够清晰、理性表达,听证员倾听、归纳争议焦点,释疑解惑并居中评判,确保加装电梯纠纷回归到理性和法治轨道,形成“政府引导、居民自治、社会参与”良性互动,实现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能保障,从源头上减少加装电梯矛盾产生,为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破解加装电梯中各楼层业主“意愿难统一”问题提供了新思路。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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