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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专栏】“五个问答”让你了解继承

2023-11-10 15: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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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欢迎来到今天的普法小课堂。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于巩固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小编想用以下“问答”让大家了解有关继承的法律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1

什么是继承权?继承从什么时候开始?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2

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

的效力优先顺序?

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或遗嘱、遗赠的情况下,才按照法定继承程序办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

遗嘱的种类?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5

继承人没有表示要继承是否视为放弃继承权

呢?接受遗赠是否需要作出表示呢?

放弃继承权要以书面形式表示,没有书面形式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权后,也就自然不再参与法定继承。

接受遗赠需要明确作出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原标题:《【普法专栏】“五个问答”让你了解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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