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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践行新时代 “枫桥经验”
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小法庭”展现“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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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漾濞县人民法院顺濞法庭全力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从保障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成功调解了两起婚姻家庭纠纷。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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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女、现年58岁)与马某(男、现年64岁)双方于1982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至今没有登记领取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先后育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家立业。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且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刘某遂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年迈、出行不便,遂决定进行巡回审理,上门化解矛盾,并从情理法等多方面着手进行调解、劝说,最终两位老人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和平分手。
案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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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某(女)和茶某(男)双方属自由恋爱,举行民俗婚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生育长女(现年13岁)、次女(现年3岁)后,茶某因时常外出务工,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影响到夫妻感情。左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后两个孩子由左某抚养。通过先行调解,茶某虽同意离婚,但要求要抚养一个孩子。了解到双方症结后,法官认为茶某经常外出打工,无固定的居所,无法给两个孩子提供稳定的生活和有利教育环境,且两个孩子一直以来主要由左某照顾,遂提出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长女的抚养权与实际抚养相分离的提议,即长女由茶某抚养,次女由左某抚养,但长女实际由左某负责照顾,茶某向左某支付长女生活费至左某实际照顾截止之日的调解方案,双方均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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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是化解基层社会纠纷的“排头兵”,更是落实司法便民政策、推进基层治理、服务人民群众的最前沿。漾濞县人民法院顺濞法庭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涉及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案件中,将持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加强纠纷调解力度,坚持创新调解方式,把矛盾调解在法庭、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促使纠纷实质性化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让“小法庭”发挥“大作为”。
稿源:赵志青
编辑、一审:茶竞婷
原标题:《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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