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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无证“倒卖香烟”,真够刑
近日,永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詹某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暴利,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各类香烟种类及价格明细图片信息,以“低价”销售为吸引,不定向地向微信好友以“互联网+物流寄递”的形式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伪劣香烟,最终获刑。
一、案情回顾
自2021年以来,被告人詹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各类香烟种类及价格明细图片信息,以“低价”销售为吸引,不定向地向微信好友以“互联网+物流寄递”的形式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伪劣香烟,并以此从中非法获利,且涉案价值达50010元。后经鉴定:该香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二、判决结果
庭审中,被告人詹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债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原标题:《【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无证“倒卖香烟”,真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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