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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关于村民小组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2023-11-14 19: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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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村民小组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即能否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是经常遇到也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本条规定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有资格成为诉讼当事人,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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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智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村民小组是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直接管辖的对象是农户和村民。村民小组有权管理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它在支持和组织本村民小组发展农村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赋予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维护这些村民小组背后农民的土地物权利益方面有积极意义。

02#

村民小组有权管理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03#

村民小组是附条件的诉讼主体。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只规定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有诉讼主体资格,主要是考虑到目前部分村民小组存在职能缺失、名存实亡的情况,有的村民小组只是负责召集人员、上传下达等工作。如果以没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民事诉讼主体,即使判决该村民小组承担民事责任也因无独立财产可供执行,司法裁判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故此,对村民小组诉讼主体资格跟民事责任承担的确定,必须坚持职权审查,限缩适用等规则,只有当村民小组符合其他组织成员的规定条件时,村民小组才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供稿 | 戴桂芳

原标题:《【法在身边】关于村民小组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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