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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门户网站未注销,企业竟成了被告?法院找准症结,开具司法“良方”
原创 吴晓婕 戴志洲 上海静安法院 收录于合集#静·普法 64 个 #我为营商添砝码 39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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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吗?我们收到一个案件,原告某影视公司诉称2023年2月你公司曾在官网上播放了原告有版权的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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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们之前的网站早就不用了,再说我们的公司是卖模型的,官网干嘛放电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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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告提供的材料,网站备案查询系统显示你们公司当时是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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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查询系统?网站不付钱不是就回收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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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网站备案注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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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怎么注销?我们并不知道要注销。”
近年来,在电子商务成为主要经营模式的市场环境下,企业的门户网站更像是一家企业的门面,公众可以通过门户网站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内容等信息,因此运营好企业的门户网站至关重要。但如果企业一旦注销或是暂停经营管理,无人打理的网站却可能成为别人眼中的“商机”,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近日,静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站未完成备案注销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网站早已不在用 ,莫名涉诉成被告
原告系一家影视公司,拥有某部影视作品的版权。经原告检索,发现某网站提供了该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然后原告根据IC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A公司,认为A公司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该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于2023年5月将A公司诉至静安法院,要求停止在线播放服务并赔偿损失。
此时,A公司还不知道自己竟成了被告。直到法官打电话去了解情况,他们才觉得自己很冤枉,称公司名下的网站与域名服务商的服务期已结束,不再使用该网站,对网站上播放的电影全然不知情,对于网站的备案是否要履行注销流程更是摸不着头脑。
法院审理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IP地址与域名
在互联网这个浩瀚宇宙中,有着千百万台的计算机,IP地址就是用于区分每一台计算机的位置。IP地址由一串数字组成;为了方便记忆,于是有了域名,用于代替IP地址。两者的关系通俗的来说,IP地址相当于计算机的门牌号,只有访问者知道门牌号才能找到住址;而域名相当于该住址内的实际居住人,而居住人可能同时拥有好几处住址,所以一个IP地址可能对应好多域名,一个域名可能拥有好多IP地址;但是IP地址是唯一的,因为房屋不会移动。那域名如何获得呢?一个网站的运行首先需要向域名服务商购买域名,域名是有服务期限的,类似房屋的租期。
ICP备案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称为网络内容服务商,指通过互联网为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ICP备案是指将域名与实际网站进行关联并向通信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过程,在中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无论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均需进行ICP备案,而备案的目的是确保网站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用户的权益和信息安全。而当一个域名过期后,域名服务商将回收该域名并重新出售;或者域名被盗后,域名使用者通知服务商断开链接。上述两种情况下,如备案信息没有及时更新或者注销,原备案信息仍然与该域名相关联,在此期间该域名被盗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被侵权人在初步举证查询侵害者时,通过域名备案系统只能找到原备案登记人,给备案登记人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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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涉案网站提供原告享有版权的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确实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虽坚持认为侵权取证时涉案网站备案在A公司名下,A公司即为主办单位,对网站负有管理义务,但A公司通过“阿里云”等域名查询系统查询到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域名的IP地址均在境外,与备案系统中IP地址并不一致,可见涉案网站中的影视作品上传行为发生在境外,由此排除了A公司侵权的事实,且ICP备案登记仅系行政管理手段,现A公司对实施侵权行为予以否认,综合A公司提供的反证,致原告提供本证予以待证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而原告又无进一步举证,侵权行为发生时涉案网站并非由A公司控制运营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告要求A公司就相应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法支持。最终,静安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延伸
找准症结对症下药,开具司法“良方”
其实像A公司这样的被告不在少数,自去年起,静安法院就受理了20余起网站因未完成备案注销引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且原告均起诉要求3万元至10万元不等金额的损失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不同地区对于已备案过期或者主动断链的域名如何注销备案存在不同的申请流程。就上海地区来说,域名断链之后,即便当事人及时申请域名备案注销,也需20个左右的工作日,而此时域名备案登记系统显示的备案人仍未进行变更,在此期间如发生侵权行为,原备案登记人仍存在法律风险。为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促进互联网行业有序发展,静安法院向通信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一、优化域名备案注销申请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二、细化备案注销程序,建立备案注销关联制度;
三、强化信息安全意识,设置敏感信息权限管理;
四、优化通信管理职能,建立被盗域名报警机制;
五、加强域名备案注销流程宣传,强化域名备案知识宣讲。
法官说法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2005年我国颁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对于域名备案注销的流程,该办法也有明确的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由此可见,注销域名备案不仅可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保护域名所有者和用户的权益;更是符合国家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注销域名备案也有助于新的域名所有者确保自己的备案信息与域名相关联,保证网站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网站的可信度。因此,无论是原域名备案人还是新的域名持有者,都应该积极主动地履行域名备案以及注销备案,确保备案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滑动查看法律依据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文 |吴晓婕、戴志洲
图 |来自网络
编辑 |刘晓丽
原标题:《因门户网站未注销,企业竟成了被告?法院找准症结,开具司法“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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