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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农家乐游玩遭遇藏獒被咬伤,法官这样提示|西法号普法
基本案情徐先生前往潘先生经营的农家乐游玩,某日清晨,徐先生在农家乐山坡散步,农家乐工作人员将饲养的藏獒犬拴在树上,没想到在徐先生经过时,藏獒犬挣断了狗链,扑向徐先生,导致徐先生全身多处咬伤。陪同人员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徐先生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徐先生全身多处狗咬伤、右踝关节开放骨折伴脱位。在接下来的治疗中,医院对徐先生进行了两次行右足及右踝关节伤口清创、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安装了外固定架。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徐先生右踝关节骨折脱位,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徐先生因此将潘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在案证据及各方陈述,法院判决潘先生赔偿徐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官说法《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藏獒属于烈性犬,犬性狂燥、凶猛,有很强的攻击性,不易驯服,对公共安全隐患较大。潘先生违反规定,将藏獒从笼中放出拴在树上,未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藏獒挣脱狗链扑向徐先生,造成徐先生身体多处咬伤及关节骨折脱位,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徐先生存在过错或重大过失,潘先生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西法号”提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人所饲养的动物已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仍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然应当承担责任,除非饲养人能够举证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在此情形下,饲养人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减轻损害赔偿责任。
宠物饲养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知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尤其应当严格遵守养犬管理规定,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认真履行看护和管理义务;另一方面,大家也应尽量避免近距离接触烈性犬、大型犬,更不要主动招惹、故意挑逗它们哦。
供稿:民一庭 白指洋原标题:《去农家乐游玩遭遇藏獒被咬伤,法官这样提示|西法号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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