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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陈静/中新网
2018-10-16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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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中新网 图

中新网昆明10月16日电 云南省人民政府16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中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英介绍,云南省国土面积仅占全国的4.1%,却囊括了地球上除海洋和沙漠以外的所有生态类型;各类物种种数、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种数均接近或超过全国的50%,居全国之首。与此同时,云南省生物多样性特有性、脆弱性十分突出,保护任务十分繁重。

此次云南在全国率先出台《条例》,开创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先河,对健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体系、推动国家开展相关立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对加强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条例》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物种和基因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和惠益分享、法律责任、附则。董英介绍,《条例》突出了“保护优先”的原则,为依法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法制基础。

从保护对象上看,《条例》将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三个层次都作为保护对象;从保护方式上看,规定要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离体保存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和网络;从保护措施上看,涵盖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规划编制、调查与监测、行政执法、公众参与等方面。

同时,《条例》突出了云南的地方特色。近年来,云南省率先在全国各省(市、区)发布了生物物种名录、物种红色名录和生态系统名录,引起很大反响。《条例》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明确了编制并发布相关名录,并对极小种群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为充分发挥少数民族相关传统知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条例》明确了要加强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传统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保护,并建立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此外,《条例》明确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

(原题为《<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徐亦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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