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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说法丨减刑是罪犯的“双十一”吗?
近年来,随着孙小果案等典型案例的曝光,减刑、假释制度逐渐走进公众的视野,人们不禁疑惑,已经通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刑期,为何能够“大打折扣”呢?减刑、假释制度,是专属罪犯的“双十一”吗?今天,我们先来揭开减刑的“神秘面纱”。
基本案情
⚪案例一
罪犯陈某某,男,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56101.21元。
2022年5月,刑罚执行机关垫江监狱以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市三中法院减刑。市三中法院审理查明,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3次。该犯对财产性判项已履行。
⚪案例二
罪犯胡某某,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于2010年5月被市三中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5万元。
2023年6月,刑罚执行机关南川监狱以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市三中法院减刑。市三中法院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在服刑期间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7次。但该犯在2019年6月21日与他犯发生扭打;2020年3月27日与他犯发生口角;2021年7月30日与他犯发生抓扯。该犯对罚金11.5万元未缴纳。
图片源自网络裁判结果
对于案例一中的罪犯陈某某,市三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遂裁定对陈某某减刑九个月。
而对于案例二中的罪犯胡某某,市三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虽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其主观恶性较深,连续三年与他犯发生冲突,两次与他犯发生抓打,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综合考察该犯严重暴力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不认定罪犯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遂裁定对胡某某不予减刑。
三中说法
减刑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更好更快的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减刑制度虽然有诸多益处,但是在具体适用上,却需要十分谨慎,严格把关。
首先,减刑需要具备的条件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其次,对于首次减刑的时间,法律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可以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再次,从减刑的幅度来看,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少的刑期不能超过九个月;确有悔改表现且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少的刑期不能超过一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少的刑期不能超过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且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另外,减刑还有间隔期的限制,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六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最后,不同刑罚种类在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的最低限度也有所不同。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刑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通过前面的介绍,相信大家心中已经有了答案,减刑制度绝非是对罪犯刑期的打折,而是基于罪犯的犯罪情况、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等进行综合判断,用以确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是否切实降低。对于那些真诚悔过,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减刑能够进一步激励罪犯认真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文/审监庭 伍柯聿
编辑 校对/陈柳汐 范辉 张琪琦
原标题:《三中说法丨减刑是罪犯的“双十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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