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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实际借款人与收款账户持有人不一致,借款由谁偿还?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隐患,比如出借人在借款人的指示下将借款汇入他人账户的情形,当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时,出借人通常会将出借人与收款账户持有人列为共同被告。但是,收款账户持有人真的需要承担责任吗?我们来看看新平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李某一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向朱某借款10万元,并承诺近期偿还,当天,朱某按照李某一的指示,将10万元汇入李某二的账户。后李某一使用李某二的账户偿还了2万元。到2023年11月,尚有8万元欠款未偿还,朱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李某一与李某二一并诉至新平法院,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一向朱某提出借款,朱某同意,并将借款汇入了李某一指定的银行账户,双方之间已形成口头借贷合同,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朱某要求李某一偿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朱某与李某一之间的借贷关系仅能约束合同双方。汇款时,朱某与李某二未会面,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沟通,朱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二向其提出借款请求,故朱某仅凭借款汇入了李某二的账户,从而要求李某二偿还借款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判决由李某一偿还朱某借款8万元;驳回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由于个人账户异常等原因要求出借人将借款汇入第三人账户时,出借人应当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欠条等能够证明真实借贷关系的证据,避免陷入借款无法追回的困境。
此外,作为银行账户的持有人,应当规范银行账户的使用,不得出借和转租,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甚至涉及刑事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标题:《【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实际借款人与收款账户持有人不一致,借款由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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