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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周”说法】民间借贷中关于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正确认定

2023-11-24 19: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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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法案例【2023】027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17日,韩某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张某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正,其中贰拾万元转入韩某账号,剩余叁拾万元为现金,借款人韩某,2011年12月17日”。同日,张某向韩某转账20万元,向李某账户转账30万元。据张某陈述,李某账户系韩某指定的收款账户,且李某于当日通过该账户将30万元转入曹某某账户。据此,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6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韩某偿还张某借款5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该案庭审笔录中载明如下内容:韩某陈述,2011年12月17日曹某某向其姐夫孙某借款,后孙某与张某联系借款50万元,韩某代为办理借款事宜并按照孙某安排向张某出具借条一张。韩某收到张某转付的20万元后,将该20万元转账给曹某某账户,另外30万元张某没有实际给付。

另查明,2011年12月17日,韩某通过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曹某某账户转款20万元,又通过李某账号向曹某某另一银行卡号转款30万元。

2022年6月6日,韩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某偿还上述50万元借款。

法 院 审 理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韩某与曹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韩某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关于韩某与曹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问题。

周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韩某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向曹某某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无法提供如借据、欠条等书面凭证或其他证据进一步证实借贷关系存在,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2021)鲁0306民初3***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张某与韩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对本案而言,并不当然证明韩某与曹某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原告韩某称曹某某通过孙某介绍向其借钱,但二人并无其他往来,加之韩某的款项来源是借款,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与曹某某之间发生大额借贷,既无证据证明约定了还款期限,亦未约定利息,且2011年借贷关系发生至今,韩某仅催要过一次,未果后未再催要,是后来张某起诉才得知曹某某没有还钱,以上几点均明显不符合常理。故韩某要求曹某某偿还5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二、韩某的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法第五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就韩某主张的借贷关系而言,曹某某述称此前韩某一直未向其追要该款项,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约定了还款期限及提示了合理宽限期,因此,本案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限,且韩某的起诉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限,故曹某某主张韩某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周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韩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中关于是否超出诉讼时效应如何进行正确认定?

诉讼时效制度规定的初衷在于提醒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若权利人超出诉讼时效,就有可能会承受败诉风险,因为其关乎当事人的最直接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章对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以及重新起算的具体事项等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本案主要涉及的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正确认定。

司法实务中的民间借贷类型复杂多样,通过对还款期限的甄别可以大致分为两大部分:一种是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另一种则是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故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应该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年内。而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因其无法确定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的具体时间,若无法按照一般诉讼时效予以规制,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进行限制。

正确认定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关键点之一在于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无需赘述,但此类民间借贷也存在例外情况,即当债务人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因无法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为权利人出具的没有明确还款日期的欠条时,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而此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再是双方之前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而是变更为权利人收到欠条的次日。对于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返还,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前述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再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做法,一般而言,可以推定此类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权利人首次主张权利之日或者是债权人为债务人留出的宽限期到期之日,若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则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就是债权人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之日,此时起算点就是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这两种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均为三年。若权利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需要按照最长诉讼时效予以限制,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借条出具之日,即借款之日。本案中,韩某与曹某某的民间借贷属于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且借贷关系发生之后没有证据证实韩某向曹某某主张过权利或者提示了合理的宽限期,曹某某亦未明确表示过拒绝还款,所以无法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限,只能根据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对于超出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是否存在救济途径?根据法律规定,即便已经超出诉讼时效,但是债务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或者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且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已经超出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若借贷双方就原债务重新签署还款协议或者债务人对债权人发出的书面催款通知单等各种途径的催要信息予以确认,就可以视为借贷双方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计算,起算点为重新确认之日。所以,若民间借贷确实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可以通过借贷双方的友好协商对原债务进行重新确认,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财产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张蓓 知识产权审判法庭

供稿:知识产权审判法庭 张蓓

原标题:《【金“周”说法】民间借贷中关于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正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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