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巾帼微普法 | 以案释法①:离婚诉讼期间“引发”人身安全危机怎么办?

2023-11-24 18: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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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

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

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家庭不是家暴的遮羞布,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务事”!

1999年12月1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1月25日为“消除对妇女的暴力国际日”,也被称为“国际反家暴日”,为进一步推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即日起,市妇联将推出系列普法案例,通过“以案释法”,提升妇女群众法治意识和维权能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良好社会环境。

以案释法①

离婚诉讼期间“引发”人身安全危机怎么办?

一旦提出离婚激怒对方怎么办?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被对方威胁怎么办?如何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其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等都对家暴受害人的人身权益给予了保障。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案例学习一下吧!

Part.1

案例概况

小丽、阿全均系再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浩。由于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且阿全性格偏激,经常对小丽进行语言恐吓,并对小丽及孩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小丽曾多次报警求助,有报警记录和家暴告诫书为证。小丽心灰意冷,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法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子小浩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案件审理期间,双方矛盾尖锐,被告采取暴力的手段威胁、恐吓、骚扰原告。原告为保障自身及孩子安全,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请求法院签发人身保护令,并提交了多份《报警记录》和家庭暴力告诫书。

Part.2

案例分析

本案中,原告小丽已经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阿全有意见应当与原告进行正常沟通或是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不应当采取暴力的手段威胁、恐吓、骚扰原告。阿全的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签发的人身保护令,立即向当事人送达,并对阿全进行严厉批评,告知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裁定书向当事人户籍地派出所、妇联等机构送达,给予阿全当头棒喝,也促进了双方稳定情绪,最终化干戈为玉帛。

Part.3

裁判意见

法院接到原告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后,立即审核,确定符合签发的条件,即时启动应急机制,开辟绿色立案通道,及时签发并送达了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安全殴打、威胁申请人小丽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阿全骚扰、跟踪申请人小丽及其亲属;对被告形成了极大的震慑,有力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以此为契机,多次沟通、引导,帮助双方建立调解基础,最终促成调解,双方就本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握手言和。

Part.4

案例启示

制止家庭暴力是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当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并要求警察出具家暴告诫书,及时就医、鉴定伤情等,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在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障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28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34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校对 | 张 媛

审核 | 靳晓云

来源 | 合肥女性

原标题:《巾帼微普法 | 以案释法①:离婚诉讼期间“引发”人身安全危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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