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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武穴看得见,善治广济可感知⑥多元共治解纠纷】武穴市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附五起典型案例)
编者按
平安是什么?平安是触手可及的安全感,平安是抚慰人心的烟火气,平安是万家灯火、是欢声笑语。
今年以来,全市政法系统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武穴建设,打好关键战役,夯实治理根基,扎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为武穴高质量发展创造了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为进一步巩固平安创建工作成效,扩大群众对平安建设、政法工作的支持。即日起,“长安武穴”微信公众号开设“平安武穴看得见,善治广济可感知”专栏,聚焦各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开展平安建设工作的特色亮点和生动实践。
综治中心是矛盾纠纷的“终点站”,中心承担信访维稳、矛盾纠纷化解、公共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管理等各项社会性事务,将群众反映的“难事”“烂事”一网打尽,努力实现群众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等“最多跑一次”。现将市综治中心今年以来5起典型案例发布如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5日,武穴市综治中心受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委托,成功调处6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总标的1.26亿余元,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82万余元。
2018年至2019年间,原告易某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6份《项目工程承包协议》,分别承包标段道路绿化工程、矿山治理工程、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综合治理工程和电子信息园设施建设工程等。2019年底之前,原告易某完成所有项目建设,某建设集团至今仍欠付6个项目工程款共计1.26亿余元。【调解过程】
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受理该案后,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采用“诉前委派+司法确认”模式,委派市综治中心调解。综治中心根据案件类型,确定由民商事诉前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员高启贤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双方诉争焦点后,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协议并签署调解协议书,并于当日及时通过市法院调解平台对调解协议书予以“司法确认”,整场调解高效、规范,双方当事人非常满意,原告代理律师表示“这种诉调对接的办案方式,缩短了维权周期,降低了维权成本,实现了解纷效能最大化”。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湖北某开发公司因开发某广场项目缺少资金,向武穴某银行申请借款。2015年11月,某开发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社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0000万元,期限36个月(2018年12月2日到期),年利率为10.08%,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罚息;某开发公司以该公司所开发某广场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项目商铺和商品房设定抵押,并与武穴某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武穴某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
《社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签订后,某开发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实际向武穴某银行借款6200万元。截至2023年8月27日,该开发公司下欠武穴某银行本金4700余万元、利息2100余万元元。武穴某银行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市人民法院将该案件委派市综治中心调解,综治中心根据案件类型,确定由民商事诉前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陈玉永迅速与武穴某银行对接,对各方当事人在该案中所签订的一系列借款合同、他项权证书、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凭证、还款明细等相关资料以及其在该案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梳理、核实,确认武穴某银行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与债务人某开发公司和保证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分别征求其调解意愿。鉴于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等保证人不愿承担保证责任,且武穴某银行经过内部评估后认为债务人某开发公司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能够偿还相关债务,同意免除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调解员及时组织武穴某银行、某开发公司和相关保证人三方进行调解,于2023年8月28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组织三方当事人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武穴市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在此案件调解取得良好成效后,该开发公司主动与该银行取得联系,要求就该公司另一项目吕某等十户购房人下欠该银行按揭贷款进行调解,该银行再次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调解,通过委派,该案件由市综治中心民商事诉前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陈玉永调解。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11月,吕某等十户购房人分别以其购置的某项目商铺为抵押,向武穴某银行书面申请借款,并分别与某开发公司、武穴某银行签订了《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均为120个月,按月按等额本息方式还款,利息按年利率5.88%计算,并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在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罚息,并且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借款,该开发公司为此笔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此后,该银行向吕某等十户购房人发放贷款。截至2023年10月,吕某等十户购房人共计下欠该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合计1700余万元。
【调解过程】
调解员陈玉永接到委派,迅速与该银行对接,对各方当事人在该案中所签订的一系列按揭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借据副本、还款明细等相关资料以及其在该案中的权利义务进行梳理、核实,确认该银行诉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后,与债务人某开发公司、吕某等十户购房人取得联系,分别征求其调解意愿。各方初步达成一致后,调解员及时组织该银行、该开发公司及吕某等十户购房人进行调解,于2023年10月28日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向武穴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武穴市人民法院及时作出《民事裁定书》,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劳动人事争议纠纷
【基本案情】
殷某与武穴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2月16日至2024年2月15日,试用期间为2023年2月16日至2023年3月15日,工作职务为销售人员,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均为5000元/月。2023年9月1日,经协商一致,双方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明确双方于2023年8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23年8月31日。《合同终止协议》签署后,殷某多次向公司催讨8月份工资,公司除支付2590元外,剩余工资款项一再拖延拒不支付。殷某向入驻市综治中心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被拖欠的8月份工资2410元。
【调解过程】
该劳动争议案件争议事实清楚,涉及金额较小,市综治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决定采用“庭前调解”方式快调速裁。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员将案件双方当事人约至仲裁庭进行庭前调解,经过仲裁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基本达成协议。庭前调解结束后及时进行仲裁庭审,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协议并签署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承诺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剩余工资款项2410元。
【基本案情】
陈某是武穴某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文员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陈某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入职后,陈某努力工作,任务未完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在工作过程中,陈某每天下班前都向上级领导汇报当日工作进展,同时在邮件中说明任务需要加班完成。一年后,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一年内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及每天的工作汇报。用人单位对此表示遗憾,认为单位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有具体的加班管理制度,且并未安排陈某加班,陈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单位不能支付加班工资,于是拒绝了对陈某的要求。陈某不服,向入驻市综治中心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调解过程】
市综治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首先与被申请人沟通,了解到用人单位对员工加班有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经单位同意并办理必要手续的加班才能支付加班工资。陈某虽然有延时加班的考勤记录,但因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属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且陈某在入职时参加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培训(有签阅依据),陈某是熟知单位加班管理制度规定的。因此,用人单位认为陈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不合理,表示不会支付其加班工资。
调解员在了解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事件处理态度后,及时与陈某沟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支付加班工资。在明确陈某即使申请仲裁,用人单位胜诉的可能性极大后,调解员多次劝说,陈某同意撤销仲裁申请书。
原标题:《【平安武穴看得见,善治广济可感知⑥多元共治解纠纷】武穴市综治中心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附五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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