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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法青年说】同居生子后情侣闹分手,孩子咋办?

2023-11-27 16: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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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中旬,周某(男)与黄某某(女)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19年8月26日举办了订亲仪式,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2020年8月14日,黄某某生下一子周某某(现随周某及其父母共同生活)。2021年2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黄某某离开周某家未归。周某诉至月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儿子周某某由其抚养,黄某某一次性付清周某某至18周岁(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该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周某某系双方在同居期间所生之子,且自2021年2月份黄某某离开后,一直由周某及其父母共同抚养,考虑到双方的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就目前情况而言,由周某继续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小孩的生活需要以及本市居民的一般消费水准,结合双方各自的收入状况,由黄某某每月支付周某某抚养费700元为宜。

法官说法

父母基于亲子关系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父母双方是否缔结婚姻而改变。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采取同等保护原则。本案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子女生活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等,以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根本依据,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最终判决抚养权归属,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需要提醒的是,虽然法律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非婚生子女在成长中往往缺乏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因此,男女双方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建立合法夫妻关系,维系和睦家庭生活,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供 稿 | 刘梦英

编 辑 | 苏妤歆

校 对 | 高 嵩

审 核 | 韩长健

学习专栏

原标题:《【月法青年说】同居生子后情侣闹分手,孩子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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