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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潮|以商事调解完善长三角多元解纷体系的思考

2023-11-30 07: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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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唐潮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法学前沿 26个

中国式现代化必然行驶在法治轨道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长三角地区积极响应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调对接为特色的多元解纷体系。随着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出现和营商环境建设新要求的提出,现有多元解纷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健全与营商环境相匹配的调解服务成为长三角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举措。商事调解作为新时代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逐步得到了市场的认可。长三角地区应充分把握商事调解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特质,从顶层设计入手,用好现有的商事调解力量,培育商事调解文化土壤,发展商事调解行业,打造一流商事调解品牌,增强涉外法治话语权。一、引言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以法治软实力增强发展竞争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长三角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随着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本区域内国际投资、跨境贸易相关的纠纷与日俱增,构建与长三角地区营商环境相匹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成为实现长三角一体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长三角地区为积极响应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满足长三角一体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要求,从顶层设计、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发展社会调解机构三方面构建多元解纷体系,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种调解方式并存的大调解格局。

随着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出现和长三角一体化营商环境建设新要求的提出,现有多元解纷体系面临着新的挑战。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公约”)生效以来,商事调解的作用将日趋体现,成为提升长三角多元解纷能级的关键因素。我国作为新加坡公约的签署国,引领示范是长三角的精神和担当,有必要挖掘商事调解在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的独特优势,探讨长三角商事调解体系的构建,以进一步健全长三角多元解纷机制,增强长三角法治软实力。

二、长三角多元解纷体系的发展现状

(一)

长三角多元解纷体系的构建

长三角三省一市均从顶层设计、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发展社会调解机构三方面分别构建了本辖区的多元解纷体系。

顶层设计关系全局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长三角地区出台了《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以下简称“《上海多元解纷条例》”)、《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杭州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办法》等多元解纷条例,鼓励、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鼓励调解组织依托网络平台提供在线调解服务,鼓励通过专业培训培育调解人才。其中,《上海多元解纷条例》首创“鼓励国企参与调解”条款,特别强调对相关人员在调解中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对可能出现的损失不作负面评价,以消除国企参与调解的阻碍和顾虑。2022年7月15日,《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成为首部由地方人大出台的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促进商事调解工作发展的法律性文件,支持境外知名调解机构在浦东新区设立业务机构,是上海在商事争端领域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创新举措。

长三角地区各级法院大力推动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围绕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党的二十大报告“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等重大部署,切实将诉源治理环节向前端延伸,通过“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江苏省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以下简称“江苏微解纷”)、“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以下简称“杭州云平台”)、“安徽‘总对总’在线多元解纷工作”等平台探索构建了源头治理、非诉挺前、多元化解、繁简分流的诉调对接路径,提供全链条在线调解服务,全面提升调解能力。同时,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在金融、知识产权等纠纷领域的调解应用,先后出台了《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若干意见》《江苏高院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安徽省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文件,加强诉讼与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知识产权局、调解组织等的合作力度,为市场主体选择调解提供规范性引导,有效推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法治化。

构建多元解纷体系,深化诉调对接服务,离不开社会调解力量的参与。近年来,经过社会各界与有关单位的共同探索,长三角地区已经培育发展了一批调解机构,构成了多元解纷体系的有生力量。当前,长三角地区主要形成三类社会调解组织:第一类是独立运作的第三方社会组织,以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为代表;第二类是依托人民调解委、仲裁机构、贸促会等单位发起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如上海市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安徽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类是引进的外国争端解决机构,其中上海积极支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在长三角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构建国际性的多元化争议解决平台、打造法律服务集聚区发挥了良好作用。

通过如上举措,长三角三省一市分别建成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了长效化解纷体系,实现矛盾纠纷的全流程网上解决,妥善化解了一大批民商事纠纷,如上海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升级开通不到一年,各类调解组织接受委派委托调解成功1.69万件,调解成功率37.18%,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随着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长三角法治化建设步伐加快,长三角地区正在各辖区的多元解纷体系基础上,不断探索跨省市多元解纷方式的衔接机制。2020年9月24日,三省一市高院共同签署了《长三角地区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全面建立常态化司法协作工作机制,共同构建多元解纷资源共享机制。2020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工作小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不断增强依法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能级,拉开了长三角一体化、跨域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序幕。

(二)

长三角多元解纷体系的特征

长三角多元解纷体系最大的特征是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是最主要的多元解纷力量。主要体现在:1.地方性法规构建以人民调解为中心的大调解格局,如《上海多元解纷条例》第13条规定“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2.三省一市的多元解纷在线平台上入驻调解机构主要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江苏微解纷平台上3158家调解机构中超过2400家为人民调解委员会。

当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并不意味着只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也得到了初步发展,成为大调解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前文中提及的多家行业性、专业性调解机构的诞生外,在各地多元解纷条例中,均明文鼓励发展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如《上海多元解纷条例》第18条鼓励在投资、金融、房地产、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设立专业化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组织,鼓励开展国际商事纠纷调解,培育商事调解服务品牌。不过这类条款多为原则性,缺乏更加详细的法规支持、政策支持,商事调解的影响力和定位有待进一步提升。

长三角多元解纷体系的另一特征是以诉调对接为特色,法院委派委托成为调解案源的主要渠道。在杭州云平台上,至2021年底,平台共接收知识产权调解案件14119件,完结10603件,调解成功3745件,成功率达35.32%;2022年8月底,安徽省全省法院诉前调解案件50万余件,同比增长118.96%,诉前调解成功案件38万余件。这既是法院诉源治理的成效,但也反映出调解的社会申请并没有发展起来,调解机构对法院存在一定的依赖性。同时,这一现象也凸显出诉讼仍然是商事主体寻求救济的首选,因为只有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案子才有可能进入诉调对接程序,当事人不到立案庭起诉而直接向调解机构提起调解的案例少之又少,适合商事调解生存的土壤还不够肥沃,调解理念的普及任重道远。

三、长三角多元解纷体系面临新的挑战

(一)

经济发展新形势的挑战

今年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5周年,2022年长三角区域经济总量达到29万亿元,接近全国GDP的1/4;2021年,沪苏浙皖自由贸易试验区货物进出口总额达3.1万亿元,占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46.2%;实际使用外资1042.6亿元,占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48.9%。长三角地区正成为引领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高地,产业集群加快崛起、科创要素加速集聚。与之相随的是不断攀高的纠纷数量、不断涌现的新案件类型,如上海法院涉外案件持续增长,2021年一审涉外案件达到3429件,同比增加6.33%;苏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前四个月登记立案73260件,同比增长8.91%;南京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数从2013年的64件,增长至2022年的472件,涉及104种案由,涵盖投资、金融、跨境贸易等多个领域。

面对新的挑战,长三角以人民调解为中心的大调解格局在涉外商事纠纷化解中效果有限。一方面,源于调解本身的缺陷。虽然相较诉讼、仲裁,调解更具灵活性、更加高效、成本低,但当事人尤其是外籍当事人,出于对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政府购买服务下调解员中立性等因素的顾虑,仍然选择以诉讼、仲裁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当前以人民调解为主的多元解纷力量,主要擅长处理民间纠纷而不是商事纠纷,现有调解制度并未考量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及纠纷解决所需的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普遍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对商事争议焦点的敏锐度,尤其是在面对时效性更加敏感、法律素养要求更高的涉外商事纠纷时,基本不具备解纷能力。因此,这也解释了为什么中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认可度不高,人民调解法第14条“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商事调解的需求,急需发展更具有专业性的调解服务,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二)

营商环境新要求的挑战

中国式现代化必然行驶在法治轨道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的培育之土,是地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指出长三角地区营商环境建设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仍需加力,对长三角地区提出了到2025年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跃居世界前列的要求。而发展营商环境的重要参考指标是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指数,随着2022年2月4日世界银行发布了《宜商环境评估体系》(Business Enabling Environment,简称BEE)的项目说明,标志着世界银行对全球商业环境的评估进入新阶段。“争端解决”作为宜商环境一级指标,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质量、解决商业争端的便利性是重要参考标准。

对于长三角地区而言,新时代推进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离不开构筑坚实“区域法治共同体”的保驾护航。《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强调以市场化和法治化方式探索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路径模式。长三角已经成立了长三角自由贸易试验区联盟,有利于共同营造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长三角地区要打造与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匹配的最优营商环境,一方面要对标世界银行标准等前沿评价指标,为企业降低综合成本,优化投资环境,提升企业的获得感。另一方面,要时刻关注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特别是新加坡公约在国际上的最新适用。新加坡公约已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该公约是便利国际贸易并促进将调解作为一种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替代方法的国际公约,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一起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构建了诉讼、仲裁、调解“三驾马车”合力驱动的多元解纷机制。我国作为该公约的首批签约国,探索国际商事调解对我们健全长三角多元解纷体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也为长三角一体化多元解纷体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因此,面对经济新形势与营商环境新要求,有必要通过发展对标国际一流水准的商事调解服务,作为长三角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举措,增强涉外法治话语权。

四、长三角发展商事调解的可行性

(一)

商事调解的自身特质

中国有着悠久的调解传统,早在西周时期就认识到调解对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设有“调人”之职。当代人民调解是我国所特有的一种现代调解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而商事调解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舶来品”。现代意义上的商事调解概念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替代性纠纷解决运动”,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为各国所适用并不断优化,是市场主体就其之间的商事纠纷共同向商事调解机构申请调解,由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的非对抗性争端解决方式。就本质而言,商事调解是市场主体为减少自身损失、追逐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非对抗性解纷方式,是一种市场行为,适用于合同、金融、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海商海事等多类型商事纠纷。作为一种专职于商事纠纷调解的法律服务,与人民调解相比,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更高,市场化更是其独特之处。

高度专业化是商事调解的基本要求。随着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不断深入,商事纠纷呈现出复杂性、跨专业性的特征,尤其是涉外商事纠纷不仅要求调解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还需要精通外国法律、文化等涉外知识。以金融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为例,随着权利人维权意识的提高,这两类纠纷激增,且都面临着权利人众多、类型多样化、法律关系复杂化的挑战,不同权利主体诉求的实现需要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对调解员而言,妥善、高效地化解这类纠纷,不仅需要掌握金融/知识产权学识,具备多年的实务经验,还需要掌握良好的沟通技巧,敏锐把握争议焦点,及时把控调解方向。这意味着优秀的商事调解员一般会从律师、退休法官、专家学者、大学教授中产生,由此也延伸出商事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和商事调解培训制度化。

国际化是商事调解发展的重要路径。一方面,商事调解作为“舶来品”,已在欧美等国发展数十年,积累了大量经验,形成了成熟的规则制度。我国要发展商事调解,必然需要学习、借鉴、交流境外经验,对标国际一流标准;另一方面,商事调解作为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与诉讼、仲裁相比不受地域、法律制度、社会制度的限制,且表现出非对抗性,当事人进行磋商的过程不是针锋相对的控辩状态,而是寻求双赢,在各类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影响力越来越大,是国际商业文化的体现,新加坡公约确立了关于援用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及执行和解协议的统一法律框架,认可了调解是一种友好解决国际商业关系中产生的争议的方法,有助于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长三角正在建设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同样需要加快步伐,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因此发展国际化的调解服务是应有之义。

市场化既是商事调解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商事调解提升竞争力的关键举措。众所周知,人民调解主要以政府购买服务来支持其长期运营,这与人民调解的目的紧密关联,作为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手段,“息讼”是其主要目的,既化解社会矛盾,避免争端扩大而带来社会秩序的紊乱,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是合理的。但商事调解是市场行为,是市场主体为了减少损失、追逐利益而在多种解纷方式中作出的选择。既然是一种商业行为,其不应该由政府买单,而应由市场主体自行承担。而商事调解需要以市场化保障商事调解服务的中立性,是商事调解机构的生命力。作为一种市场化的争端解决服务,商事调解的开展以“在商言商,和合共赢”为理念,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得到充分体现是前提,同时需遵循中立、保密等原则。对于境外当事人而言,由于其天然对他国法制的不信任、不了解,自然会排斥各类具有政府背景的解纷方式,而商事调解的市场收费避免了第三方的影响,能够最大程度保障调解机构和调解员的中立性。

同样,在域外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发展历程中,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的商事调解服务已经成为美国、新加坡等国家争端解决服务的一大招牌。尤其在新加坡,先后成立了新加坡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新加坡金融业纠纷解决中心,举办了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等活动,已经发展为亚太地区国际纠纷解决中心,极大地提升了新加坡的国际法律地位和话语权。

(二)

长三角已有商事调解的先行先试

长三角对商事调解的先行先试,既包括对商事调解服务的探索,也包括设立了多家商事调解机构,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商事调解服务并非只有商事调解机构才能提供。虽然人民调解是长三角地区多元解纷的主力军,但该区域大调解格局还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多类型调解方式。因此,当前长三角地区的商事纠纷调解主要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机构、商事调解机构共同承接,如杭州市萧山区工商联(总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两年来,调解商事纠纷案件近700件,成功率50%以上;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2020年成功调解案件6128件,涉及金额40.52亿元。在这一过程之中,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商事纠纷调解经验,也开展了一系列的调解员专业能力培训,对商事调解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打下一定基础。

此外,正如前文所述,诉调对接是长三角地区开展商事调解活动的重要渠道,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典型商事纠纷类型的调解能力建设,尤其是金融、知识产权类纠纷的调解。就金融纠纷而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相关解纷平台与江苏法院微解纷平台对接,促进形成便捷统一高效的解纷平台。就知产纠纷而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统筹全市知识产权专业调解力量,对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4家基层法院知产庭,开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跨区域调解。在线调解方式是各级法院发展诉调对接机制的主要方向。就在线调解方式而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指出要建立全省统一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将诉前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司法确认等纳入平台管理,通过平台落实诉讼与非诉讼对接。

特别强调的是,长三角地区在商事纠纷调解能力建设中的成效集中在批量、小额纠纷,如信用卡纠纷、中小投资者权益损害纠纷、消费者纠纷等,这一类纠纷有其特殊性,主要通过形成示范性和解方案批量、公式化解决。而对于复杂化的商事纠纷,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海商海事、金融、知产、建设工程等领域,调解成功数量和比率均低,仍然无法取代对专业化商事调解机构本身的发展。

当前长三角地区设立有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江苏扬子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苏州市律协民商事调解中心等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商事调解机构。其中发展最为成熟的是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是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商事争议调解的社会组织。成立12年来,调解中心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坚持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发展道路,与自基层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关系,多位调解员成为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调解员,与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分别创立了中欧、中美国际联合调解机制,打造了沪港商事调解论坛、上海商事调解宣传周等品牌活动。调解中心以优质高效的社会法律服务得到了方方面面的认可,经遴选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首批“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商事调解机构。调解中心成立至今,已调解成功1500余件,涉案标的人民币600多亿元,调解成功率60%以上,远超全国平均水平。调解中心以高质量的商事调解服务获得民政部“全国先进社会组织”、上海“十佳公益机构”“5A社会组织”等荣誉,被上海市司法局推荐为司法部“全国涉外法律服务示范机构”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整体而言,长三角地区已经成立了多家商事调解机构,为商事调解发展积累了一批典型案例,对机构建设提供规范指引,但真正做到常态化运作的机构少之又少,商事调解的规模化、行业化尚未形成,能够展现的解纷力量与长三角的经济体量并不匹配。高效的法治保障理念要求建立高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商事调解行业仍在初步发展阶段,要发挥商事调解应有的作用,助力长三角一体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应进一步激活社会治理资源,培育发展长三角商事调解行业,打造中国商事调解一流品牌。

五、对长三角建设商事调解行业的几点思考

(一)

不断完善顶层设计

商事调解在长三角多元解纷机制中定位较低,是长三角发展商事调解行业、健全多元解纷体系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关系到更高质效发展多元解纷体系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规划,调解法律制度为调解市场提供立法保障。

近年来,商事调解逐步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2021年司法部审议通过的《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年)》对调解工作作了“研究推动调解立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相关法律制度。加强调解协会建设,拓展协会职能作用”等部署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商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然而,长三角三省一市出台的各类多元解纷文件,主要构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格局,有关商事调解的表述只见于少部分条文之中,如《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只在第18条提及培育商事调解服务品牌。与之相比的是,粤港澳大湾区对商事调解尤其是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有着更好的制度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与长三角地区有着高度相似性,资本、技术、产业、人才聚集,而《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将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等并列,对商事调解的适用范围、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与成立条件、市场化收费、规则报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与监督、保密、行业组织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凸显了商事调解的专业性、保密性,保障了商事调解组织的市场化运作。2020年1月1日,广东高院联合省司法厅发布了《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规定了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国际公约、惯例及域外法律调解商事争议。

长三角地区有必要提升商事调解在各种调解类型中的地位,形成多元合作、社会协同的治理格局,以进一步奠定商事调解全面工作的基础,对促进商事调解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因此,笔者建议:1.修改现行多元解纷条例,明确商事调解在大调解格局中的定位,对商事调解提出专业化的要求,鼓励商事调解机构对标国际一流标准,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商事调解,出台国企纠纷参与调解指引;2.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支持商事调解的市场化发展,尤其是肯定调解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为商事调解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制度基础;3.整合长三角地区各类解纷资源,做好各地区调解机制的跨域衔接,推出长三角统一的商事调解规范性标准,提供商事调解发展指引。

(二)

发展壮大商事调解力量

培育、壮大商事调解力量是发展长三角地区商事调解服务的根基,当前长三角商事调解机构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两方面:商事调解机构数量有限,不成规模;商事调解的品牌化较弱,商事调解的行业化未形成。对于前者,长三角可鼓励、支持发展一批商事调解机构,但需要注意这样的支持应该表现为制度、政策上的支持,如鼓励国企参与调解,引导市场主体“调解优先”,而不能是简单的资金支持,以保障调解机构的中立形象,同时也避免调解机构形成对政府补贴的依赖,鼓励其市场化发展,形成商事调解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后者,笔者认为商事调解的品牌化比扩大机构数量更为关键。域外ADR发展的成熟,是调解机制和配套执行制度的成熟,是商事调解的品牌化引领行业创新。对于长三角而言,商事调解的品牌化建设将进一步巩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战略定位。因此,有必要支持已有商事调解机构做大做强,一方面可借鉴《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出台相关法律文件,为长三角商事调解机构的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可推广由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发起制定的全国首个商事调解团体标准《商事调解规则团体标准》,支持商事调解培训活动,提升调解服务质量,增强调解行业、企业和全社会对于商事调解重要性的认识。

此外,还需要强化法院自身动力,夯实跨域调解资源配置。如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已经与长三角多家法院构建诉调对接机制,但目前双方主要探索如何完善跨域解纷机制,法院委派委托案件数量少、标的低,高质调解资源并未发挥应有的效用,如何深化合作提升工作质效已经成为调解中心与法院的共识。因此,有必要不断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切实推进构建常态化的长三角跨域调解衔接机制,将商事调解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司法协作框架中,用好地方国际商事法庭和自贸区法庭的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商事调解力量向纠纷产生的源头和前端延伸,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提升诉调工作质效,将更好地保障中外企业“走出去”“引进来”。

(三)

培育商事调解的文化土壤

商事调解的市场化发展是商事调解的生命力,培育商事调解的市场离不开培育适合商事调解生存的文化土壤,包括观念、意识、认知等。主要是通过做好商事调解的宣传、普及工作,在树立中国上商事调解品牌的同时,也能够在法院诉调对接机制之外拓展商事纠纷的救济途径,真正做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当前,长三角地区已经形成较好的宣传途径与平台,如上海商事调解宣传周、沪港商事调解论坛、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等。经过持续多年的宣传,“在商言商,和合共赢”的调解理念不断得到认可。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做好商事调解理念、文化、知识的传播:

1.依托沪港论坛、调解宣传周等已经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普及商事调解文化及“和合共赢”“调解优先”等理念,让更多社会主体选择调解。2.用好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以下简称“合作机制”)。合作机制由国内20家商事调解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商事调解领域首个行业性对话平台,旨在促进各地、各类商事调解机构和调解工作的交流、互鉴、合作、发展。可依托合作机制运用多种方式和媒介加强宣传,推动建立与学术科研对接渠道,普及调解理念和调解文化,改善商事调解发展的法治和社会环境。3.推动商事调解走进商务园区、工业园区,通过企业沙龙等方式与企业建立顺畅的联系机制,引导企业优先选择调解,聚焦市场主体关切,深入了解企业法律服务需求,以精准高效的调解服务持续推动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4.用好已有的商事调解培训机制,既培训调解员,提升其调解的专业水准,也面向市场主体,让市场主体在近距离观摩调解过程中认识到商事调解所具有的灵活、非对抗性、低成本、高效等优势,从而认可调解、接纳调解,成为调解的活水之源,挖掘市场巨大的潜力。5.调解机构应加深理论研究,积极引领调解理论创新,不断优化商事调解服务品质,扩大中国商事调解服务在国际争端解决舞台上的影响力,提高境外企业对中国调解服务的信任度,在推动中国法律服务走出去的同时,构建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新格局。

结语

商事调解作为新时代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以其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等特质逐步得到了社会与市场的认可,发展好本国的商事调解服务已经成为各国、各地区争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能力新的高地的重要举措。长三角地区以4%的国土面积创造了中国四分之一的经济总量,既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也是加快改革开放新高地、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健全多元解纷体系、推进商事调解行业建设是长三角地区的应有之义,期待通过顶层设计的完善、调解力量的壮大和商事调解文化土壤的培育,为长三角一体化法治软实力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助力长三角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原标题:《唐潮|以商事调解完善长三角多元解纷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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