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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老板“以探代采”被判无期案重审,控辩双方法庭激辩罪与非罪

澎湃新闻记者 谭君
2023-11-30 16:27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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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内屈指可数的民营金矿,内蒙古包头市达茂旗赛乌素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乌素公司”)自从2020年董事长高跃跃被抓之后,已停产数年。因被指控非法采矿、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等罪,高跃跃一审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随后,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包头中院审判庭入口 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获悉,经过6个工作日的庭审,高跃跃案在包头中院的一审重审于11月27日开庭完毕。法庭上,控辩双方激辩罪与非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近年随着各地涉矿专项治理活动的开展,非法采矿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各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处置尺度不一,“以探代采”等情形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亦引发争议和学界关注。多名刑法学者撰文指出,相关案件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亟需厘清边界。

赛乌素黄金矿业公司   

民营企业家一审被判无期,内蒙古高院发回重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包头达茂旗民营企业家高跃跃等9人被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非法采矿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等4宗罪。

早在2005年12月,赛乌素公司从核工业西北地质局208大队买下西皮金矿,并在随后获得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准的西皮金矿探矿权。在办理采矿证的过程中,赛乌素公司依程序进行了包括划定矿区范围、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系列前期工作,并依据评估结果缴纳了资源价款。因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单位几次易主,直至2014年9月15日,赛乌素公司才取得西皮采区的采矿许可证。

高跃跃 

而高跃跃等人涉嫌的非法采矿,即是在赛乌素公司获得探矿权至取得采矿许可证期间的行为,被检方指控涉嫌犯非法采矿罪。

检方指控称,2008年2月17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赛乌素公司将西皮采区采矿业务发包给邱某等三人非法开采黄金,至2014年8月共开采黄金价值6300余万元。

原一审开庭中,对于“以探代采”的指控,高跃跃一方出示达茂旗自然资源局曾给办案机关的一份《复函》,以证明该行为是“政府允许和鼓励”的。该《复函》称,“2008年至2010年间,全旗的基本政策是以‘工业立旗’为主导思想,鼓励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或持有探矿证等相关手续的企业开采生产。赛乌素金矿西皮采区就是在这样的政策环境下开始生产建设的。因此,该矿可视为边批边建项目。”

不过,这一“特殊政策背景”未被包头中院考虑为出罪理由。2021年11月29日,包头中院一审认定高跃跃等被告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不等。此外,赛乌素公司在探采过程中使用爆炸物的行为,也被包头中院认定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并以此判处高跃跃无期徒刑。

不过,在高跃跃等人上诉之后,2023年3月13日,内蒙古高院二审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是合法探矿还是非法采矿?政府鼓励开采是否构罪?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上述达茂旗自然资源局的《复函》称,该局在2008年至2013年期间对西皮采区疑似“以采代探”进行了3次行政处罚,由于当时办案条件所限,一没有地质及采矿专业技术人员,二无GPS定位设备,三无计量及检测手段,导致案件中没有鉴别是采矿还是露天采场剥岩、没有具体的违法地点、更没有对现场采出的石料进行计量和样品采集分析,只是依据当事人笔录简单取证作出了行政处罚。《复函》称,“查处的可能是企业提前进行地表覆盖层剥岩,为今后开采开拓工作做准备,实质上并没有开采矿体。”

《复函》还指出,“该矿矿石类型均为氧化矿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行业标准《岩金地质勘测规范》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要求,……小于0.5克/吨的不是矿石,应属围岩(废石)。根据当时的笔录记载,采出‘矿石’品位均在0.20-0.30克/吨之间,这样品位的岩石在该矿区较为普遍,均视为围岩(废石),不具有经济价值,不能认定为矿石。”

据多名旁听人员介绍,在此次重审的法庭上,承包西皮采区的邱某等人当庭表示,他们承包西皮采区只是探矿,而非采矿。原因是,探矿剥岩的废石虽然品位低,但他们带来先进技术,可以堆浸等方式提炼出黄金,属于国家鼓励的对资源的充分利用。

多名辩护律师也辩称,协议显示,承包经营的邱某等被告人实际上进行的就是探矿,即便是夹杂着部分采矿行为,也系政府支持鼓励,赛乌苏公司一直在积极办理并在案发数年前已办好了采矿许可证,相当于追认了“以探代采”的合理性,此时追究已不符合非法采矿罪所要保护的法益,即矿产资源的开采权。

赛乌素公司大门

澎湃新闻注意到,类似当地政府支持下的采煤行为及“以探代采”的争议,也曾出现在青海首富肖永明涉及的青海焦煤公司案中,该案今年8月重审全案改判无罪。(见澎湃新闻《木里煤田整治风暴背后的罪与非罪:青海首富肖永明等企业家获判无罪》)。该案裁判文书被律师提交给法院。

庭审中,辩护律师还提到另一篇学术论文。2023年11月27日,高跃跃案重审的最后一天,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核心期刊《法律适用》公众号推送了一篇《何荣功:刑事争议案件的分析方法》的文章,作者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在文中以“非法采矿罪”为例提到,取得探矿权并在积极申办采矿许可证期间的开采行为,“在涉案单位没有实质侵害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权的情况下,前述行为只是采矿程序办理不到位,行为根本上侵害的是单纯的行政管理秩序而非矿产资源开采权,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没有必要动用刑法打击。”

违反当地爆破“一体化”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

在此次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问题是:赛乌素公司涉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爆破“一体化”的规定,是刑事犯罪还是行政违法?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公开文件显示,2011年包头市公安局开始着手启动爆破作业“一体化”管理。在此背景之下,赛乌素公司与嘉鑫公司签定了《爆破工程合同》,将本由自己实施的涉爆作业委托给了嘉鑫公司。

赛乌素公司的爆破作业许可

据检方指控及原一审法院认定:2011年2月6日,赛乌素公司与嘉鑫爆破公司签订的《爆破工程合同》约定赛乌素公司将其拥有的炸药库、雷管库、保管室及附属设施委托给嘉鑫公司管理,将赛乌素公司的涉爆从业人员注册到嘉鑫公司,将本应由专业爆破公司承担的职责变相自行实施,双方事实上变相买卖爆炸物,违反公安机关爆破作业“一体化”管理规定,致使职能部门对爆炸物的安全监管无法实现。原一审据此判决高跃跃等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高跃跃及其辩护人并不认同上述逻辑。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是,赛乌素公司自身也具备合法、完备的爆破作业资格。辩护律师认为,赛乌素公司与嘉鑫公司都具有合法爆破资质,“合法+合法”不应得出非法的结论,两公司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原一审判决将案件所涉爆炸物的使用认定为“变相买卖、储存爆炸物”属于刑法禁止的“类推”。

“本地公安部门关于爆破作业“一体化”的管理规定只是指导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该文件也没有规定法律后果。”辩护律师认为,涉案爆炸物的流转全过程均处于公安机关的监管之下,无论是事前的购买、还是事后的使用,均不存在脱离监管、失控的情况,不具备任何社会危害性。

对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指控,辩护律师指出,从矿区运输爆炸物到爆破点虽然需经过部分公路路段,但已属申领后的使用环节,既不要求也办理不了运输证。公诉人则表示,案涉爆炸物的运输经过了部分公路路段,危害了公共安全,案涉爆炸物“可以绕行”。

据辩护律师举证称,在内蒙古高院及包头中院近期审理的多起相似非法采矿案件,均对指控的爆炸物罪作出了不予认定的判决。

澎湃新闻获得的多份裁判文书显示,最近在2023年10月31日,针对包头中院一审判决认定的包头市某能源公司、姜某等非法采矿案中涉及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内蒙古高院作出了改判,不予认定该罪。

判词写道:涉案开采煤炭资源所需火工品,“经过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由民爆公司负责实施,该购买行为并未违反国家对爆炸物的管理法规,相关爆炸物亦用于矿产开采,与通常私自制造、运输、买卖爆炸物不同,并未对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危害。而对矿山企业在实际使用爆炸物时是否违反爆破‘一体化’要求,未能规范操作爆炸物,应当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宜以刑事手段评价。”

    责任编辑:陈兴王
    图片编辑:蒋立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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