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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亲爱的小伙伴们
本期将通过12个问答内容
与你一同学习该条例中
法律责任有关知识

01问
违反本条例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02
问
用人单位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工资、未编制并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社会保障卡、桂建通卡或者银行卡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03
问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04
问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5
问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行为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06
问
金融机构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07
问
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属地政府及直接责任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什么行政、法律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08
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其单位负责人将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09
问
对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10
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职时,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问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该如何应急处置?
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12
问
今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如何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管?
答:从2020年5月1日起,各级政府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等部门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根治欠薪工作部署,依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细化部门工作职责,强化源头治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实行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保持严管态势,营造“不愿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确保“一金七制”等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落地实施,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原标题:《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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