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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海东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2023-12-01 17:4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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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民和法院宣判海东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时,判处岑某某、李某某等七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4万余元至2千余元不等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该行为也违反了《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构成对个人保护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民和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中判令各被告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更大范围地发挥司法判决的警示教育意义,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筑牢司法保护“防火墙”。

基本案情:

被告人岑某某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民和县移动分公司某片区网格业务期间,被告人岑某某联系了美团、抖音、淘宝等扫码拉新业务和京东接码拉新业务,与被告人李某某共同商议决定由岑某某具体负责拉新业务,所得利润二人平分。后岑某某以手机店铺、电信运营商、移动加盟店、代办点经营者和店内员工为主要对象组建拉新业务微信群,其下线做单人员在给顾客办理业务时,以兑换积分、送彩铃、充1元送10元话费等为由使用顾客手机参与拉新活动,在拉新过程中未经许可获取顾客手机号后发到群内。岑某某将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等公民个人信息转发给其上线,至2021年7月份岑某某、李某某从中共获取收益129931.7元,分发给下线做单人员后实际获利49692.39元。马某、陈某某等五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均系拉新业务的下线人员,获利9101.47元至2510.24元不等。

民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岑某某、李某某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马某、陈某某等七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其中岑某某、李某某违法所得达129931.7元,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七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赔偿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考虑到岑某某、李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综合本案案情,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持续增多,个人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公民个人隐私,且极易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社会危害极大。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谨慎参加各类扫码送小礼物、网络调查问卷等活动,不要点击不明网址链接,不要随意丢弃含有个人信息的各类资料,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当增强防范意识,他人操作手机时,仔细查看是否超出所办理的业务范畴,提升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同时,特别提醒从事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行业的从业者,切勿以身试法,个人信息不是敛财商品,非法收集、买卖个人信息将受到法律制裁!

温馨提示:

1.不要在社交媒体随意公开自己及家人隐私信息。

2.不随意参加小调查、抽奖或扫码免费赠送、非正规办卡等活动,不随意填写个人信息。

3.及时关闭手机WIFI无线功能,在公共场所不要随便使用免费WIFI。

4.不点击浏览不知名的网站,不随意下载来历不明的应用软件,不扫描陌生二维码。

5.不要随意丢弃含个人信息的票据,如取款凭条、快递单、车票、刷卡凭证等,日常中注意收集好,集中销毁。

6.安装软件时要仔细阅读涉及个人隐私内容(如通讯录、短信等)的权限获取申请。

7.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可向互联网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民和法院

原标题:《“谁动了我的个人信息?”——海东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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