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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怎么落实?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草案修改有答案

微信公号“西交民巷23号”
2018-10-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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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在此次会议上,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再次提交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与初审稿相比,二审稿在落实三权分置改革要求、土地经营权等方面作了更加细致的修改与规定。跟着23号小组一起来看看吧。

落实“三权分置”改革要求

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是此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三权”的性质和相互关系进一步作了明确。胡可明作汇报时指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对此作了相应修改,一是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二是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是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四是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流转方式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流转原则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流转价款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

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关键是要明确和保护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合同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保障其经营预期。在实践中,有的经营者希望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而有的短期经营者则认为没有必要办理登记。

对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赋予土地经营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通过建立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颁证制度,合理平衡各方权利义务;同时,规范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行为。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相应地增加了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为了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建议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要登记

修正案草案初审稿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提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登记及实现也需要明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通过赋予担保物权登记对抗效力,明确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有权以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有利于保护融资担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两款规定,一是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是,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拟延长三十年

在有关承包期延长事宜上,修正案草案初审稿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同时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但是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的延期问题并未明确。对此,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明确“四荒地”承包经营权

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了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产经营性质,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会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此,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与此同时,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还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

(原标题为《 “三权分置”怎么落实?土地经营权如何流转?这次修改都有答案》)

    责任编辑:钟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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