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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书,如何确定划分事故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吴某驾驶车辆逆向行驶与王某南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王某南、王某伟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伟乘坐在王某南驾驶的车辆驾驶员座位的后排,在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事故发生后,吴某报案后又拨打110电话撤案。吴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伟分别在高平某医院、长治某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伟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0-60日,护理期20-30日,营养期20-30日。原告王某伟的各项损失确定为106363.16元。被告吴某向原告垫付费用共计21677.47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吴某与其他伤者就赔偿事宜已达成私下和解协议。各方就原告王某伟的损失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各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7217.99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王某伟各项损失84685.69元。二、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被告吴某垫付款21677.47元。三、驳回原告王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与王某南驾驶的机动车相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吴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伟、被告王某南对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无责任。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同时,交通事故责任也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现本院分析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被告吴某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过错程度占大部分;原告王某伟乘坐在车辆后排,在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带,其受伤的部位主要为鼻子,其未系安全带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其鼻子的受伤程度,故原告王某伟对造成自己的损害后果也有一定程度的过错。经过以上分析,本院酌情认定对交强险限额赔偿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为:被告吴某承担90%,原告王某伟承担10%。被告某保险公司共应赔付原告各项损失106363.16元。因被告吴某已向原告垫付21677.47元,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赔偿原告的106363.16元中转付被告吴某21677.47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在事故中的作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认定各方当事人责任,故公安机关一般只出具事故证明,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综合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法律规定、逻辑推理、生活经验法则等分析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同时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因此,事故责任不能作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供稿:端氏人民法庭
原标题:《交通事故无责任认定书,如何确定划分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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