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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

2023-12-07 15: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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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发布

在全国第十二个交通安全日来临之际,镇江中院联合丹徒法院带着“案审视频”走出法院,来到丹徒区世业镇世业村,在村民家门口,为群众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镇江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目录

案例一 董某某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对向车辆碰撞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案

案例二 杨某骑电动二轮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左转弯未避让对向直行卡车被撞致死案

案例三 赵某某碰撞停靠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渣土车尾部致死案

案例四 江某某闯红灯从斑马线处横过道路被按绿灯通行的直行车辆碰撞致伤案

案例五 王某某避让路边停放车辆借道通行时碰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致死案

案例六 张某某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标志标线让行被主路直行车辆碰撞致死案

案例七 蒋某某超速直行通过路口与对向左转弯的李某某碰撞致伤案

案例八 夏某某按绿灯直行被同向右转弯道通过路口的重型卡车碰撞碾压致死案

案例九 苏某某骑二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内变更车道转弯被撞致死案

案例十 朱某未按交通信号通行被超速抢黄灯通行的机动车碰撞致伤案

案例十一 叶某某连续闯红灯后横过道路时碰撞按绿灯直行的车辆致死案

案例五

王某某避让路边停放车辆借道通行时碰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致死案

【案情摘要】

2022年5月27日19时5分,王某某骑二轮电动车,沿某省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路段,为避让前方赵某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型轿车,向左借用相邻机动车道时,与在该机动车道内同向直行的邹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碰撞,致王某某死亡。事故道路为平坦、干燥的沥青路面,道路中间设有绿化隔离带,从中间向两边分别为两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车道间有交通标线间隔;事发时为傍晚、晴天,无路灯照明,视线不良。

交警认定,王某某骑二轮电动车,避让前方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的车辆实施向左借道通行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上述事发地点处,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未能确保安全通行,是引发此事故的原因之一;赵某某驾驶机动车在上述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也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邹某某、赵某某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事故造成王某某亲属损失1300868元,邹某某方和赵某某方各赔偿王某某亲属410804.38元。

【安全小贴士】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依次按顺序行驶,不得频繁变更车道;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车道;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不得妨碍非机动车、行人正常通行。车辆进出停车场(库)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借道通行或者变更车道,应当让所借道路内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首先要做到观察确认所借车道内车辆、行人的动态,不观察确认所借车道内车辆、行人动态,直接并线行驶,就是将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完全交到了别人手上。

案例六

张某某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标志标线让行被主路直行车辆碰撞致死案

【案情摘要】

2022年9月16日8时33分左右,张某某骑二轮电动车沿某港路由南向北通过该路与扬中某大道交叉路口时,被秦某某驾驶的沿扬中某大道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该路口的小型普通客车碰撞。二轮电动车倒地滑行中又与蔡某某驾驶的沿扬中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扬中某大道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中间双实线分隔,机动车道宽14.6米,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有绿化带分隔,非机动车道宽4米,沥青路面,该路段限速60公里每小时。某港路南北走向,路口南侧路宽8米,路口北侧路宽14.1米,水泥路面,混合道路;该路口东西两侧有十字路口指路标志和注意行人标志,路口南侧有停车让行标志和减速让行标志,路口北侧有停车让行标志。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骑二轮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控制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秦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计满12分期间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观察疏忽,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之一,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蔡某某无交通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处理结果】

事故造成张某某亲属损失合计511696元,由秦某某方赔偿413252.2元。

【安全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前条规定外,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了解、按照交通信号灯信号通行,被大多数人熟知。很多人对交通标志、标线不熟悉。在通行规则方面,让行标志标线与信号灯信号具有同等的意义和效力。

常见的让行标志标线有:

案例七

蒋某某超速直行通过路口与对向左转弯的李某某碰撞致伤案

【案情摘要】

2021年11月30日16时25分许,蒋某某骑二轮电动车由西向东直行通过某道路与某桥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左转弯通过该路口的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蒋某某、李某某受伤。

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速为41-44公里每小时。蒋某某因颅脑外伤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某驾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某骑二轮电动车超过最高规定时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处理结果】

蒋某某因本次事故共计损失285924.84元,李某某赔偿70%即200147.39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前条规定外,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案例八

夏某某按绿灯直行被同向右转弯道通过路口的重型卡车碰撞碾压致死案

【案情摘要】

2021年10月31日15时13分许,夏某某沿某道路由西往东行驶,按绿灯信号从非机动车道通过该道路另一道路交叉路口时,被同向行驶到该路口右转弯的聂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碰撞,致使夏某某倒地后被该重型货车左前轮碾压,夏某某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聂某某驾驶机动车按交通信号灯指示右转弯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右侧情况,未让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某骑二轮电动车在绿灯亮时沿非机动车道直行通过交叉路口,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处理结果】

夏某某亲属因本次事故损失1294630元,由聂某某方全部赔偿。

【典型意义】

在道路上通行时,危险无处不在。遇大型车辆时,因大型车辆盲区较大,要注意避免在大型车辆盲区内,被大型车辆碰撞;要时刻注意周围车辆动态,及时躲避其他违章通行车辆的危险。否则造成人身伤亡后,即使获得经济赔偿,生命健康也已经无法挽回。

未完待续……

原标题:《镇江法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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