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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判“开设赌场罪”
每逢佳节,亲朋好友从四面八方回来相聚,打牌娱乐成为了较频繁的休闲活动之一,但部分人由于利益心理作祟,提供场所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休闲娱乐变了味,触犯刑法而不自知。
案情回顾
2022年农历腊月下旬,被告人丁某、被告人龙某某多次组织人员在其经营的酒楼和饭店以及钟某某经营的酒店内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在赌博结束后以现金形式互相分成,被告人龙某某、丁某分别获利2000余元(已退缴)。
2023年2月12日晚,赌博人员李某某、刘某某、姜某某等人陆续到龙某某经营的酒楼405房间使用扑克牌以“炸牛牛”方式进行赌博。赌博开始后不久,龙某某、丁某等人得知公安机关在对辖区宾馆、酒店进行检查,于是被告人龙某某、丁某让众人停止赌博,由龙某某联系钟某某将赌博地点转移到钟某某经营的酒店,随即,丁某及其他参赌人员前往酒店负二楼继续赌博,龙某某留在酒楼等待公安检查。凌晨1时20分许,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后前往钟某某经营的酒店,将正在酒店负二楼内赌博的普某某、孙某某等二十余人及正在赌场抽头渔利的丁某当场抓获,现场收缴赌资95284元、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
处罚结果
参与赌博人员冯某、姜某华、徐某等三十人因赌博被永善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龙某某与丁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依法被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丁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提供场所、工具多次召集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最终,被告人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952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2023年即将过去,春节即将来临,打牌娱乐一定要适可而止,不聚众、不放款、不抽头,彩头宜小不拔高,适当娱乐别添“赌”,千万别让浓浓“节味”变得不是“滋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文|钟新琴
图|来源网络
原标题:《【以案释法】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判“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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