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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律师:被执行人能否通过债权受让方式抵销债务?

2023-12-11 18: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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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常常会面临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此时,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并主张抵销其债务。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呢?本文将通过一则案例来探讨这个问题。

债务纠纷

【案情摘要】

江西高院判定兰光标于十日内支付刘某股权转让款14374267.66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赣州中院应刘某申请裁定拍卖蓝某名下房产及股权。在此期间,有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了刘某的执行款。

随后,蓝某向刘某的债权人纪某购买其对刘某享有的1400万元债权及其他权利,并发出《债权债务抵销通知书》。刘某签收抵销通知后,兰某提出异议称其通过债权让与取得对刘某的债权,案涉债务已经抵销完毕,拒绝履行。

然而,赣州中院对抵销主张不予支持。蓝某对此进行复议和申诉。

债务抵消

【争议焦点】

在多个债权人保全刘某执行案款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蓝某能否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对刘某的债权用来抵销其债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蓝某与刘某的债权人纪福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是在2017年3月31日。

此前,章贡法院、崇义法院已分别于2017年3月22日和3月23日向赣州中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或扣留刘某的执行款998万元、320万元、1447万元,表明刘某在上述案件中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而且冻结、扣留数额总计2765万元,远远超过刘某对蓝某享有的债权数额。纪某作为刘某的普通债权利人,无论按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还是按参与分配程序,其债权都无法在本案的执行程序中优先于上述债权得到清偿。

此时,如果允许蓝某通过购买纪某债的方式抵销其债务,将使该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平等保护众多债权人的权利。

因此,赣州中院江西高院认定,蓝某受让的债权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抵销其债务并无不当。

债务纠纷律师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赣州中院和江西高院并没有支持被执行人蓝某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对刘某的债权,用来抵销其债务的做法关键原因在于,该做法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刘某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而其他债权人也在申请保全执行款,如果允许蓝某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对刘某的债权并抵销其债务,将违反债权的平等性原则,不利于平等保护众多债权人的权利。

【法律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的抵销权进行适当限制。

首先,应当审查被执行人是否能够清偿全部债务,如果存在不能清偿的情况则应当限制其抵销权的行使;其次,应当考虑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如果允许被执行人通过债权受让方式取得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并主张抵销将可能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需要对此进行限制;最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允许抵销,如果被执行人的债务数额较大,而其能够主张抵销的债权数额较小,则可以考虑允许抵销以减轻被执行人的债务负担。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的债务数额较小,而其能够主张抵销的债权数额较大,则应当限制其抵销权的行使以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李迈律师说法】

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执行人能否通过债权受让方式抵销债务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关键是要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的关系,同时,需要注意到债权的平等性和优先性原则,因此,需要对被执行人的抵销权进行适当限制,以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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