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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莫名“被失信”,岂能无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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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朱先生被单位外派到海外开展业务,第一次用护照购买国际机票,却发现自己已被标记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订购国际机票。但是,之前朱先生用身份证订购国内机票却没有什么问题。
朱先生查了法院系统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没有他的失信记录;查询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个人征信报告,也没有问题;多家航空公司反馈,其护照号在中国航信系统上被标记为“失信被执行人”。当朱先生联系中航信公司时,这家“中字号”企业的回应居然是:“无法处理。不知道找哪个部门。不转达。没有电话。请自行网上查询联系。”
其实类似的征信乌龙门也不止一起了,之前就有旅客顺利订了机票,到机场却因为“失信”问题办不了登机。之后网上传谣“护照号EL开头的人不可信”,国家移民管理局还专门做出辟谣。
诚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正是因为征信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惩戒手段,直接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保障征信工作的阳光、透明,有通畅、便捷的申诉、救济渠道,而不能成了某种“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不能让公民到买不了机票、上不了飞机时才发现自己“被失信”。因为失信惩戒是法治社会的治理手段,所以特别要摒弃“有罪推定”思维:怎么只有你“被失信”了?自己做了什么事,自己不清楚吗?结果,会让当事人处于惴惴不安的自我怀疑、自证清白之中。
联合信用惩戒,涉及到法院执行机关、央行征信中心、商业金融机构、航空公司、中国中航信公司、铁路以及海关、出入境管理等方方面面。一个地方出现了乌龙,对于当事人来说就是天大的麻烦。作为事实上的行政、司法处罚手段,应该主动告知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申诉渠道,这是基本的程序正义。
而在这个新闻当中,法院系统查了没有问题,央行征信查了系统没问题,问题似乎出现在中航信公司方面。无论是中航信公司自己误操作造成的,还是接受了其他部门的错误信息造成的乌龙,都应该有应对渠道,绝对不能像现在这样:没有对接,没有回应,甚至就是“不知道、不转达、没电话”。群众买不了机票、上不了飞机,“和我没有关系”,把矛盾推出门,这是严重的官僚主义、衙门作风,完全不在乎群众利益受到损害。
早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同时还提出,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1年《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也规定,征信机构应该公开异议处理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征信工作不能误伤无辜者,也不能没有通畅的救济渠道,因为“无救济则无权利”,这会让征信变成某种不受监督的“黑箱”。接二连三发生的“被失信”乌龙事件,应该推动包括中航信等在内的机构积极改变。对朱先生是如何“被失信”的,应该有全面的调查,并且举一反三,堵上制度漏洞,不能“无法处理”。涉信用部门本身也要讲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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