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典型案例】打击防范电信诈骗,江华法院发布4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23-12-08 18: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要好的亲戚朋友,问你借银行卡,称你不会有损失,你会借吗?

01

案例一

2022 年 11 月8 日至11 月12 日,被告人梁某某与同伙按犯罪团伙的要求,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都市便捷酒店通过架设路由器虚拟拨号设备绑载多个酒店座机号码的方式,帮助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通过架设路由器虚拟拨号设备可以使号码显示为酒店的座机号码,该犯罪团伙通过连接设备冒用都市便捷酒店座机号拨打电话1300余次,诈骗所得三十余万元。梁某某获取好处费800 元。

江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断有向高科技、跨国境、集团化运作的趋势,这些犯罪特性,极大的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查难度,同时,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信息网络技术人才,是我国的稀缺人才,应当谨慎利用掌握的技术,切不可为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02

案例二

2021年6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出售的情况下,将绑定在自己名下的2张银行卡出借给朋友使用,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

2021年年初,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借给其妹妹用于银行支付结算。2021年2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为获得利益,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借给其工友转账刷流水。罗某某的2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

江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和罗某某明知银行卡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分别判处朱某某、罗某某拘役三个月、一个月,并处罚金。

再好的关系,借财借钱不能借卡;再大的利益,卖力卖才不能卖卡。借钱收不回来,损失的是钱财,借卡被用于犯罪活动,失去的可能是自由。天上不可能掉馅饼,但馅饼掉在你面前,不要只看到利益,还要看到背后的风险,几块钱办张银行卡很容易,卖出去就能赚几百块上千块,但如果对方是正规使用银行卡,就不用花费这么高的成本来用你的银行卡。我们面对利益诱惑,一定要保持警惕,谨防上当。

03

案例三

2021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经他人介绍了一份300元/天的兼职。2021 年10 月22 日,李某按照对方的要求,将银行卡卡号、身份证照片、手机号等信息发送给对方。因李某不愿意将银行卡密码告知对方,于是在对方的指示下下载腾讯会议,并通过腾讯会议指示李某进行支付宝、支付宝网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APP、微信二维码转账操作。在转账过程中,支付宝客户端多次弹出转账安全提示、客服打电话确认李某是否认识转账对象,李某在已经意识到存在诈骗风险的情况下,依旧帮助对方进行转账,在使用中国农业银行APP 转账的过程中进行人脸实名认证。

江华法院经审理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被告人李某为获得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用自己名下银行卡、网商银行、支付宝账户、微信协助他人转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网上兼职不可信,近年来,不仅电信网络诈骗方式多种多样,诈骗团伙寻找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帮助其转移非法所得的方式也是花样百出,许以利益,让行为人用手机做网上兼职就是其中一种,一开始时让行为人帮忙在网络平台上点赞或者刷单,给予几块钱的佣金,慢慢的就让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帮其转移非法所得,让行为人成为其犯罪的帮凶。面对利益,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想着天上掉的馅饼。

40

案例四

2021 年12 月24 日,在广东省揭阳市,被告人李某某经工友介绍得知用银行卡“跑分”转账可以赚钱。李某某明知转移的资金为信息网络犯罪所得资金,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邮政银行银行卡出借给对方使用并提供刷脸认证服务,帮助转移网络犯罪所得资金。李某某非法获利550 元。此后李某某觉得“跑分”赚钱比较轻松,于是与上游犯罪分子提出要自己联系人“跑分”,要求上线将每张卡“跑分”进账金额控制在五万元,其上线同意,并承诺另按银行卡“跑分”金额的比例给佣金。之后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尹某某等其他4人,用其银行卡“跑分”,抽取提成。2022年1月19日,李某某找到被告人尹某某借卡“跑分”,尹某某在明知银行卡“跑分”系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的情况下,仍在白芒营“万豪酒店”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出借给李某某“跑分”并提供刷脸认证,尹某某非法获利1000 元。

江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利用银行卡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依法判处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法律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跑分”是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团伙中常用的词,泛指用自身或他人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转移诈骗所得的行为,在生活中听到类似“跑分”赚取佣金等,要敬而远之,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莫贪图蝇头小利,身陷囹圄。

供稿丨卢运辉

一审丨蒋征南

二审丨黄诗杨

三审丨万晓波

在看你就赞赞我!

原标题:《【典型案例】打击防范电信诈骗,江华法院发布4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