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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两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3-12-12 17:3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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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两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民营企业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主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济源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制定《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项举措》,自今日起分批发布8个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与作为,并以更精准的司法服务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目 录

一、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阳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丁某甲诉丁某乙、济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三、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四、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

五、济源某信息科技中心诉济源某街道办事处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六、河南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七、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八、济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石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一: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阳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份前后,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阳谷某有限公司签订多份买卖合同,约定阳谷某有限公司向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铁粉,以实际发货数量开具发票。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向阳谷某有限公司开具7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供货数量合计23893吨,货款合计7817042元。后阳谷某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按照发票上载明的总金额支付剩余货款。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阳谷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577042元。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仅提供增值税发票,未能提供过磅单等其他证据证明交付铁粉的数量,而阳谷某有限公司提供有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微信发送的统计表,故应以统计表载明的22086.04吨作为供货数量,并以此作为认定双方货款的依据,阳谷某有限公司仍应支付货款369801.62元。

【典型意义】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本案中,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除提供增值税发票外,并无其他证据印证交付情况,故未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定案依据,这有利于规范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原标题:《济源两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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