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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谁之过错?
基本案情
原告系从事畜牧业相关产业的公司,被告系某快递运营公司,原告近几年来多次与被告进行合作,发送液氮罐包装的冷冻液体至全国各地。2023年4月30日、2023年5月23日,原告工作人员敖某分两次将液氮罐包装的冷冻液体通过被告公司从通辽快递至山东济南及新疆阿勒泰地区,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将液氮罐包装损坏,造成冷冻液体因高温损坏无法使用,导致客户拒收并退货退款,两次共计造成原告货物损失共计445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赔偿,被告对于货损事实认可,但以货物未足额投保为由主张最多赔偿3000元。此案诉辩双方争议较大,经通辽铁路运输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13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案得以成功化解。争议焦点
运输特殊物品货物毁损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说法

本起案件系运输冷冻液体所产生的纠纷,属于运输的特殊物品,原告在托运时负有如实申报义务,即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运输环境。如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是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相关的检疫合格证明。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运输时其采用了符合货物要求的包装和要求承运人提供需要特殊的运输方式,被告作为承运人则应负有安全运输货物至目的地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所承运的冷冻液体罐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倾倒后失去效用,但不能提供其托运的冷冻液体罐发生倾倒甚至斜放将导致失效的证据,被告主张其按照一般货物进行运输,罐子完好没有破损,且收取的运输费用也是按照普通货物计算,没有额外加收运输费,故不同意赔偿44500元。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并参考货物损失的市场价格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心服口服。温馨提示
在运输合同中,经常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现象。就货运而言,承运人原则上应负严格责任,其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除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与之相对应,托运人原则上负过错责任,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比如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对有些特殊物品不合包装标准且未作标志,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应特别注意审查申报过错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时,损害的原因不仅有托运人申报过错,还掺杂着承运人的过错,两种过错混合在一起,需要特别注意区分审查,在托运人、承运人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按过错大小比例承担责任。
文字、排版:韩雪纯
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
原标题:《【以案释法】货物在运输途中毁损,谁之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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