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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再掀热潮!

2023-12-12 21:1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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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反有组织犯罪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对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民众的法治思维,促进社会的和谐安全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意义。

《反有组织犯罪法》即将表决通过两周年,为有效巩固全省监狱扫黑除恶斗争成果,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落实,充分发挥监狱作为扫黑除恶“第二战场”的积极作用,全省监狱积极利用各种形式,掀起宣传学习的热潮。宣传学习入脑入心

以专题活动集中学、党支部研讨学、信息化平台同步学等方式,“线上+线下”营造浓郁学习氛围,帮助民警实时掌握相关知识,强化自我约束,积极担当作为。

深蓝普法走深走实

民警走上街头,向群众派发宣传资料、解读《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基本内容,提高群众对常态化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教育改造提质增效

组织监狱公职律师、教育改造讲师团讲师联合“送教”,对罪犯进行专题宣讲,引导罪犯将来出狱后要远离不良交友圈,强化守法意识,巩固教育改造成效。

让我们趁热打铁,再次巩固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重点内容及监狱职责职能。

1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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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让这些黑恶势力再也无处遁形。

2

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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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则可被定义为“保护伞”: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人民群众能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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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

4

如何保障相关个人权益?

点此展开

对黑恶犯罪人员依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保护人身安全。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5

监狱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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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四川监狱一是始终坚持主动作为,时刻保持高压态势,继续发挥监狱机关职能优势,继续深挖深查余罪线索和保护伞。二是持续抓好涉黑恶罪犯从严管理,按规定严控会见、通信等环节,严控计分考核、立功受奖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关口,依法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三是通过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综合施策、持续发力,充分发挥教育改造“治本”作用,彻底清除思想犯罪根源,达到刑满释放后顺利回归社会,改造成守法公民的目标。

编辑:夏颖琦

校核:焦姣

审核:曹进、朱柯颖、尹艺霖

来源:局狱内侦查处、嘉陵监狱、雅安监狱、达州监狱、雷马屏监狱、崇州监狱 巴中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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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反有组织犯罪法》学习,再掀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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