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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问题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下简称《管理法》于2016年4月28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通过十个问答让大家对《管理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问:什么是“境外非政府组织”?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会。基金会是非政府组织的重要形式,是指以公益事业为目的,通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组织。基金会资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捐赠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2、社会团体。是指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我国现行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概念,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而言,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
3、智库机构。智库机构又称智囊机构或者咨询机构等,是指专门从事开发研究的咨询研究机构。智库主要通过提供咨询、设计方案、反馈信息为决策者献计献策。主要是指在境外依法成立的非营利、非政府的研究中心、咨询中心等。
二、问:中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政策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发展,他们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与我进行友好交流与合作,为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流、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政府高度赞赏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欢迎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正当交往与合作。中国是法治国家。只要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对中国人民有好处,我们不仅不会限制和禁止它们的活动,而且要通过法律保障它们的活动,保障它们在华合法权益,并继续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合法开展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同时,对那些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组织,中国政府将依法处理。
三、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境内的主要活动领域有哪些?
答:依照《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可以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四、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有哪些方式?
依照《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不得在中国境内开展或者变相开展活动,不得委托、资助或者变相委托、资助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哪里登记备案?
依照《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
六、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提交哪些材料?
依照《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公布。
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材料;【即:1在境外合法成立;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4在境外存续二年以上并实质性开展活动等证明文件、材料】
(三)拟设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及其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或者声明;
(四)拟设代表机构的住所证明材料;
(五)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六)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七、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应如何备案:
依照《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与中国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称中方合作单位)合作进行。
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中方合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开展临时活动十五日前向其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材料;
(二)境外非政府组织与中方合作单位的书面协议;
(三)临时活动的名称、宗旨、地域和期限等相关材料;
(四)项目经费、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及中方合作单位的银行账户;
(五)中方合作单位获得批准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在赈灾、救援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开展临时活动的,备案时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临时活动期限不超过一年,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重新备案。
八、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哪些活动?
答:依照《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
1、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的名称,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内开展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不得对中方合作单位、受益人附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3、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进行募捐。
4、 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不得在中国境内发展会员,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开展临时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开展活动。
6、 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九、问:公安机关将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哪些便利服务措施?
答:公安机关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积极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活动提供指引和服务。包括:
1、已开通互联网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和办事指南;
2、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活动领域目录和业务主管单位名录;
3、为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中的境外人员办理就业等工作手续提供便利等等。
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在户政、国籍、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优势,切实依法履行好服务管理职能,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合法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依法保护其在华合法权益。
十、问: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如何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答:《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对法律规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业务主管单位名录可登陆境外非政府组织服务平台下载,网址:ngo.mps.gov.cn)。对一个境外非政府组织涉及多个业务领域的,以该代表机构的主要活动领域来确定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所涉及的其他领域的项目内容,主要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应业务主管单位积极配合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确保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合法开展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创造更多的便利条件。
来源|晋中政法
原标题:《【国家安全】《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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