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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offer后辞了职,新东家却反悔了怎么办?

2023-12-13 17: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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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想换份新工作

但在找工作的时候遇到了一件难题

本来和新公司说的好好的

马上就要上班了

可是应聘的公司却反悔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

王女士在接到新公司发出的

电子录取通知书之后

面试的岗位又被撤销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接下来,请跟随小编

一起来看看法官怎么说

(点击观看天津电视台《都市报道60分》报道)

案情简介

前段时间

王女士在网站上

看到一则酒店的招聘信息

在投递简历后

很快便收到了面试的邀约

随后王女士就接到了

酒店发出的录取通知邮件

王女士遂辞了原有的工作

等待入职

可这左等右等

等来了一个坏消息

酒店称王女士面试的临时岗位撤销

不需要她去上班了

王女士将酒店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

原告

要求被告赔偿我原工作单位的三个月的工资,以及找工作期间我自己交的保险金额及公积金的补偿。

本案系原、被告之间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原、被告之间未产生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应处于磋商和准备阶段。

被告

原告

我与被告之间有微信聊天内容,被告方告诉我已经被录用,且已经给我发了录用需要准备的材料。

原告王女士认为

自己已经收到录取通知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是不允许随意单方面撤销的

可被告却说

双方没有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之前的约定不作数

在审理时被告还辩称

原告并没有回复电子邮件

入职的意向并不强烈

并且酒店也没有其他岗位

可以给原告调换

裁判结果

南开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取消录用的行为构成了缔约过失

致使原告王某处于失业的状态

被告应当向原告进行赔偿

南开法院

法官 康哲

用人单位一旦下发录用通知,不得随意进行撤销。所以,王某在失业期间产生的工资损失,某酒店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南开法院结合

某酒店承诺给王某的工资标准

以及王某停止工作期间

所造成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酌情确定某酒店补偿王某1.1万元

劳动者在应聘阶段要重点识别招聘单位是否存在恶意磋商、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等行为,并留存相关沟通证据,若因此遭受损失,可以主张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而招聘单位调整岗位要求、停止招聘或拒绝录用时,应及时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劳动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原标题:《收到offer后辞了职,新东家却反悔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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