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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吗?

2023-12-13 15:4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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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

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吗?

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往往发生于亲属、朋友、同事等熟人关系中。由于特殊关系的存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就财产关系处理所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往往低于一般的社会标准。如果出借人主张借贷只有口头约定,并且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收据、转账记录等加以证实,民间借贷关系如何认定?当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吗?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民法典》相关立法精神给予解答。

案情速览

邵某某与刘某某系朋友关系。邵某某称2018年12月刘某某向其借款,其通过现金支付刘某某借款1600元,没有借条,也没有银行流水账单,只有微信聊天记录,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因刘某某未偿还借款,故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还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邵某某未提供借条或银行流水等有关凭证证实其与刘某某之间存在合法借贷关系,故驳回其诉讼请求。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邵某某主张刘某某应偿还其1600元借款,借款金额不大,虽无欠条、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但邵某某在一审中提供了其与刘某某之间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二审中进一步补充提交了与刘某某之间比较全面的微信聊天记录,并出示了聊天记录原始载体。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邵某某向刘某某提出“1840元,你先给340元”,刘某某随后回复“我先给你200元",并随即向邵某某微信转账200元,邵某某接收后向刘某某提出“还欠我1640元”。因此,邵某某向刘某某主张偿还1600元借款的证据充分。二审改判: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邵某某借款1600元。

评 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与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有所区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出借人实际出借款项,民间借贷合同才能够被认定成立。

自然人之间借款往往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合同形式并不在意,很多情况下,都是口头协议及直接支付小额现金,甚至不要求对方出具欠条。现实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多发生于亲属、朋友、同事等熟人关系中。熟人从事民事活动涉及财产关系处理,所尽谨慎注意义务往往低于一般的社会标准,更多时候只有口头约定。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如果出借人不能提供借条、转款凭证等直接证据,若要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至少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对方当事人自认存在借款关系的证据。包括对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有关借贷事实存在的证据。(2)具有一定证明效力的证人证言。比如,了解借贷发生过程或者是在场的对方当事人亲属等证人证言。(3)经对方当事人认可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4)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网络通信软件中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显示有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相关内容,并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相应事实。

本案中,邵某某向刘某某主张返还借款,仅提供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无其他任何书面凭证,刘某某一、二审均不出庭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5条“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规定,对于该类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点与难点,法官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与主张,不能仅依某一个或部分证据材料作出判断。正常情况下,法官应当依据案涉借贷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本案中,出借人邵某某持有的手机中存有其与借款人刘某某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双方对于借款及欠款事实均予确认,但邵某某举证意识薄弱,法院释明要求邵某某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证实邵某某已履行出借义务及刘某某承认欠款的事实。法院结合全案证据,认定案涉借贷关系自交付借款时成立,并判令借款人刘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小贴士

(一)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否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否。根据《民法典》第668条第1款“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借款合同原则上需要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但又对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可以例外作出规定。虽然法律未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提出强制要求,但为防范将来产生纠纷举证困难,民间借贷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款合同。在无法或不适合立即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借款人付款并注明款项用途,以保留已履行出借义务的直接凭证;若以现金方式出借,则尽量有见证人时再进行现金交付,或者可通过即时通信工具,必要时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确认双方之间达成的借款合意及借款经过,以避免后续无法维权或者维权时举证困难情况的发生。

(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电子信息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在满足证据基本要求的情况下,可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作为证据,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使用,应当满足证据三性的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反映的内容必须保证客观真实,并不是来自一方的主观猜想、人为杜撰或者变造、伪造。其次,微信聊天记录反映的相关内容,必须与案件诉争事实有关联。即能够通过相关内容与案件事实建立逻辑上的联系,从而可以推定还原案件事实发生过程。最后,微信聊天记录取得手段必须合法。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或是由他人代替聊天形成的非本人真实意思的虚假记录,都将因来源不合法而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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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第 469 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民法典》第 668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3、《民法典》第 679 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原标题:《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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