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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解! 屈原法院民间借贷纠纷五大典型案例,带你避“坑”~

2023-12-15 17: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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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该类案件是人民法院经常审理的案件类型。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许多“新类型”民间借贷案件不断涌现,诉讼不诚信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困难。

现将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梳理摘录,希望通过每一个典型案例增强人民群众对构建诚信社会的重视,有效遏制民间借贷案件高发的态势。

小编提醒:请耐心看完!

能有效帮您躲过民间借贷中的那些“坑”!

名义上为理财投资协议,但获取固定利息回报且不承担亏损风险

【案 例】

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投资公司签订投资计划服务协议一份,约定了投资金额、投资时间、收益率15%(年化收益),收益处理方式:按季返还收益,到期一次性返还投资本金。后被告停止返还收益。双方对案涉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即约定“年收益率15%”,此约定系“保底条款”,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应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通过审核双方的借贷事实,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解读】

案件定性难是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遇到的突出问题,其中就有以其他关系掩盖民间借贷关系,如以买卖关系、委托投资服务关系等掩盖民间借贷。这些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诉讼不诚信时有发生,准确定性确有难度。审理中应通过合同的标题和形式去审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一步区分权利义务的约定以界定法律关系并确定案由。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以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应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无效

【案 例】

2018年6月30日,周某向李某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1.5分计算,张某应在2018年8月15前履行还款义务。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周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案例解读】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另外,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经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案 例】

2018年1月16日,李某向原告黄某借款2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原告黄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记载:今借到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李某、黄某多次找被告李某协商还款事宜,均未得到妥善解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及本案诉讼费用。

李某向原告黄某借款2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并向原告黄某出具借据一张,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限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保护。李某辩称已在2020年归还1000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原告黄某已提供借据证明李某欠款20000元,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被告李某否认该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黄某借款20000元。【案例解读】

这个案例是涉及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典型案例。举证责任在我国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当经过诉辩双方举证、质证之后,待证事实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一方应承担证明法律关系未发生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若任何一方举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以上事实,则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黄某提供借据来证明借款关系存在,已履行了举证义务;而被告李某对此不认可,认为已归还部分欠款,应当承担证明该法律关系不存在或已消灭的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即败诉风险。

民间借贷纠纷追诉时效为三年,合同生效后,应及时催讨并注重保存证据

【案 例】

吴某于2020年1月13日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1万元,约定5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但此后吴某一直未还。李某于2023年11月27日起诉至法院。

李某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李某虽称多次催要欠款,但吴某对此予以否认,李某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李某主张不能成立。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例解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3年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由于有的出借人不知道上述规定或者是碍于情面,不想伤和气,在有效的期间内未及时有效地催要欠款,以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故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 例】

2015年4月11日,李某在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某等人来到李家聚赌。赌博中,沈某向李某借赌资2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同年5月1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经过李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还。李某只好诉至法院。

李某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例解读】

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原标题:《案例+详解! 屈原法院民间借贷纠纷五大典型案例,带你避“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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