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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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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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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王某、罗某因双方住宅间的1.2米宽巷道使用权发生争议。同年1月14日,双方达成《协约》约定:“罗某房屋与王某通港采光之间空隙属罗某所有权,但不能修建。经居委调解和城管解决确定,双无反悔,特立此约为定。”《协约》尾部有王某、罗某双方,以及争议所在地城管、居委会相关人员署名确认。2020年3月,罗某在涉案1.2米宽的巷道内堆放废弃的水泥石块等废弃建筑材料予以填平,自此,两家房屋屋顶流水及雨水拍打在水泥石块上溅起水花,水花溅落到王某房屋的墙壁上,进而会浸湿王某房屋的墙壁。为此,王某、罗某再次为1.2米宽巷道发生争议,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涉案罗某所居住的房屋及巷道与王某所居住的房屋相邻接,虽然涉案1.2米宽的巷道为罗某所使用,原则上其可以随便堆放废弃水泥石块,但涉案1.2米宽的巷道与二人房体相连,二人房屋又相邻,因此罗某在使用该1.2米宽巷道时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限制,要为王某的正常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王某、罗某在2010年1月14日签订的《协约》中约定罗某不能在涉案巷道修建,该约定为罗某设立了不得修建的义务,为王某设定了阻止罗某修建的权利。现罗某违反该协议在巷道以堆放水泥石块的方式填高地面,单方面改变了现状,违反了协议内容,应当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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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根据前述规定,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不动产以便有效地使用或经营自己不动产的权利。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对需役地使用人利用自己的土地负有容忍的义务或者不作为的义务。本案中,王某和罗某就案涉巷道签订《协约》,根据双方约定,虽然案涉巷道使用权归属于罗某,但其使用亦受到“不得修建”的限制,同时亦应基于相邻关系为王某的正常生活提供必要便利。罗某在案涉巷道堆放水泥砖块的行为既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同时又影响两家房屋屋顶雨水的自然排放,并且,屋顶水流滴落在罗某堆放的水泥砖块上所溅起的水花会浸湿王某房屋的墙体,亦妨害了王某对自家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罗某的行为构成侵权,王某有权请求罗某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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