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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民警陈建湘为报复泄愤枪杀两人,一审被判死刑

娄底中院微信公号10月26日消息,当天下午,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建湘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陈建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娄底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建湘为泄愤报复,持枪射杀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建湘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对陈建湘监视居住的地点与决定执行的地址不符,在此期间对陈建湘讯问的程序不合法。经查,陈建湘在潜逃期间因开枪自杀导致头部受伤,被抓获时生命垂危需进行医疗抢救,公安机关对陈建湘采取住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同时将陈建湘送医院救治,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陈建湘伤情稳定的情况下在医院病房对其进行讯问并无不当,对陈建湘讯问的程序合法。陈建湘的辩护人提出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意见的鉴定材料遗漏陈建湘遗书等关键材料、完成鉴定的时间过短等原因,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申请对陈建湘重新进行精神疾病类司法鉴定。经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对陈建湘的亲属、同事、同学、朋友、现场目击证人等证人的证言、医院病历资料、陈建湘的供述等均进行了摘录。在摘录陈建湘的供述部分对陈建湘书写遗书、陈建湘的心理状况以及陈建湘供认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情况、作案经过等都有详细记载。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依据相关规定对陈建湘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出具鉴定书,符合鉴定程序规范。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对控辩双方的询问做出了合理解答,明确陈建湘虽患有抑郁症,但陈建湘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意识清晰,能够理解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较好的自我保护能力,存在控制力和辨认力,认定陈建湘在本次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综上,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当依法予以采信。陈建湘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陈建湘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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