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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两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四)

2023-12-18 17: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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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两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四)

民营企业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主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济源中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制定《以高质量司法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五项举措》,自今日起分批发布8个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的司法担当与作为,并以更精准的司法服务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目 录

一、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诉阳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丁某甲诉丁某乙、济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三、周某某合同诈骗案

四、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

五、济源某信息科技中心诉济源某街道办事处未按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案

六、河南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州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七、济源某实业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

八、济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黄石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8日,崔某某以其2021年12月17日在某原料厂卸火车大门时被车门挤下操作台受伤、其工作单位为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为由,向济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济源人社局于2023年1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崔某某的用工主体责任,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认定为工伤。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济源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崔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适用法规正确。济源人社局将济源某劳务服务公司作为对崔某某承担用工主体或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进行工伤认定适当,判决驳回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经过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居中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济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坚持将调解作为首选解纷方式,按照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调解原则,不仅成功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减少了双方的诉累。本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平等保护了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通过先支付一部分款项,余款分期支付的方式,减少了民营企业的经济压力,有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充分体现了济源法院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的立场,有利于提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信心,激发民营企业经济活力。

原标题:《济源两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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