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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公司走私案自书供述与缉私制作的笔录有同等法律效力吗?

2023-12-19 14: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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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来函咨询:

我太太因为涉嫌一起转运公司走私案,目前已经被逮捕,关押在看守所,她通过律师带出话来,办案民警不如实记录他说的话。只记录对她不利的话。她想自己写一份自书供述给检察院,一方面反映办案民警不如实记录的问题;另一方面她想如实将案件前前后后说清楚。请问这样一份自述供述,与缉私局做的笔录,到了法庭是不是都有同等法律效力?

吴国雄律师/深圳(customsattorney ):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2、上述自书供述与讯问笔录构成“庭前供述”,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如何处理庭上供述与庭前供述不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这样规定:如果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3、如果庭前讯问笔录与自书供述不一致,就相当于前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法庭在审查庭前供述时就需要相当注意了。

吴国雄(深圳)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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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走私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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