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以案释法丨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如何认定合同相对方?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被告马某以“A公司住房六标段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某门业经销部签订《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烤漆套装门,金额共计40万余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烤漆套装门。2018年至2019年被告马某以“A公司住房六标段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办理结算,并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原告诉至兴庆区人民法院,主张A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称被告马某的盖章行为足以让原告相信马某有A公司的授权,A公司在2019年向原告的经营者及妻子支付过货款,马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图源网络判决结果
兴庆区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支付原告某门业经销部货款、利息;驳回原告某门业经销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马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马某加盖A公司项目部印章的行为能否构成表见代理。马某加盖的“A公司住房六标段项目部”的印章并非A公司的公章,除A公司项目部的公章外,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马某取得了A公司的授权,涉案合同的签订、履行均由原告与被告马某协商,A公司向原告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证实,2019年,其向原告的经营者及妻子支付的款项并非货款,而是马某要求A公司支付的工人工资,故原告请求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023年/ 第256期,第538期
供稿:路 伟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以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合同,如何认定合同相对方?》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