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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与务工人员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费法案例
【2023】037
务工人员
在“小作坊”干活时受伤
能否以“小作坊”
为非法用工单位
而主张与其构成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被告小赵从事颗粒加工业务,未办理工商登记。2023年2月15日,小李到小赵处务工,2月18日,小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后小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以仲裁对象是个人为由不予受理,遂向费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赵以非法用工建立的劳动关系为由赔偿20余万元。诉讼中,法院向其释明,根据案情,按照劳务关系可能更符合诉讼,是否同意按照劳务关系主张权利。小李不同意。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具体而言,非法用工是指在没有工商登记的情况下,非法用工主体用单位“字号”对外经营,以单位“字号”的名义用工而不是以自然人的名义用工。在本案中,小李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小赵对外使用单位“字号”进行生产和销售,小赵处也未形成单位用工规模。小李主张与小赵之间属于非法用工建立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应为单位,自然人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
综上,小李的请求不能成立,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形成的一种单纯的劳动力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小赵作为自然人,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小李可以按照劳务关系主张权利。
供稿:陈雪慧
原标题:《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与务工人员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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