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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河道“添堵”,处罚!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以广东水利真实、具体的案例为基础,用通俗的语言分析案情、讲清道理、解析法律法规,并邀请专家、学者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点评,点击文末合集即可查看往期推文。欢迎大家在文末评论区留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违法行为
将受到严厉打击!
今天广东水利普法小课堂为大家讲解
一起在河滩地违法堆放余泥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31日夜间,某区水利局、某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船只运输泥土,倾倒在某村围堤外的河滩地上,影响河道行洪安全,涉嫌违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对此,某区水利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调查与处理
2021年11月1日至15日期间,某区水利局对当事人朱某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余泥的违法行为,先后采取了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拍照录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现场余泥进行测量等方式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根据事实和证据,某区水利局认为,朱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堆放余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朱某堆放的余泥总方量为495.6立方米,按违法程度“特别严重”档次依法对当事人朱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清理堆放在河滩地上的余泥。
案件启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规模城市建设项目不断增加,尤其是公路、轨道交通、房地产及工业园建设,在加大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进行了大面积开挖,产生大量余泥渣土。与此同时,弃土管理权限分散、难以实行统管,无法形成执法合力等实际情况,给违法乱弃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违法乱堆乱弃渣土现象日趋严重,由此引发了水源污染、生态景观破坏、河道行洪能力降低等问题。
本案中,当事人朱某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夜间利用运输船从外地将山坡黄泥运至某村围堤外堆放,违反了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某区水利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严厉打击非法弃置余泥渣土阻碍河道的行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河湖生态环境的安全。
有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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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河道安全管理
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
原标题:《给河道“添堵”,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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