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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房放女友名下分手后起诉返还,已经赠与的房子能要回吗
恋爱期间互赠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是人之常情,但礼物大小都是有价值高低之分的,且在法律上定性也不尽相同。那么如果在恋爱期间,一方买房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小周和小林原系情侣关系,随着情感的升温,在两人的合意之下,小周出首付,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小林名下,并且支付了过户费、物业费、小林的学费、车贷等费用。只可惜月有阴晴圆缺,人有祸兮旦福,两人的感情并未持续到最后,在中途便分道扬镳。
分手后,小周向法院提出诉讼,想要小林返还房屋的首付款、过户费、学费、车贷等费用。小林辩称,这些钱都是小周以共同生活、共同创业为由的无偿赠与,并非附条件的赠与,拒绝返还。最后,在法院的判决下,小林被判决返还以上费用。

恋爱期间,将大笔钱款汇给对方或者赠与对方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行为,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赠与方具有与受赠方结成夫妻的目的。作为受赠人,接受了对方较大数额的财产后不同意结婚,汇款方坚持要求返还财产的,法院一般会支持返还。

在现实生活中,恋爱期间的赠与并不少见,但是一些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往往是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的,赠与方以结婚为目的,该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解除时,赠与方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财物。
所以律师也在此提醒,在恋爱期间也一定要保持理智,对于金钱来往一定要注明其性质,并保留相关记录等证据,避免因分手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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