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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新农合对已报销的交通事故医疗费 在侵权人赔偿后有权进行追偿

2023-12-26 18: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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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随着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一锤定音,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医疗费新农合已报销,受害人继续向侵权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得到支持的案件终有答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4日,程某受范某雇佣驾驶范某所有的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的重型自卸货车,与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赵某受伤。经临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从事故发生至2023年,赵某多次住院和门诊治疗,花医疗费8万余元,上述大部分医疗费赵某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随后赵某起诉侵权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13万余元。审理中,程某、范某及某保险公司均提出赵某的医疗费已在新农合进行报销,若支持其主张将使其获利,应当进行相应扣减。

法院审理

临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人不能因为医保报销减免自己的责任,将受害人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从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扣除,将出现由全社会为侵权人行为买单和侵权人因此而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的悖论。遂作出了支持受害人赵某某医疗费5万元的判决。并在判决中释明,为避免使国家利益受损,新农合享有对已报销医药费进行追偿的权利。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法官说法

侵权人不能因为医保报销减免自己的责任,而受害人亦不能因此获益,应以自己的实际损失为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引发的有关费用不在医保承担范围之列。为避免有关费用不仅由医保承担且当事人仍向侵权人主张并获赔,从而使受害人得双份赔偿,使国家利益受损的悖论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社保机构因先行垫付所享有的追偿权,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则规定了受害人已在侵权人处获得医疗费用的,应当将社保机构先行支付的部分予以退还。同时规定了如拒不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以后支付的相关待遇中扣减其应当退还的数额,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稿:白晓亮

编辑:高鹏

审核:熊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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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典型案例】新农合对已报销的交通事故医疗费 在侵权人赔偿后有权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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