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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政领域26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公布

澎湃新闻记者 杨佳吟
2023-12-28 17:5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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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近日印发《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将于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对民政领域26种轻微违法行为,若本年度内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符合以上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需要进行动态调整,新公布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施行后,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时废止。对未纳入清单的事项,民政领域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民政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的决定,并适用《办法》。

据《实施办法》,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违法情形、改正情况、危害后果等区别适用。其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2.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本年度内首次违法;2.危害后果轻微;3.当场或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实施办法》列出了26种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如,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若违法数额较小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若初次违法,主动整改或在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危害结果轻微,可以不予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若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经营额,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若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危害结果轻微,可以不予处罚。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若违法情节轻微,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若初次违法,自行纠正或者限期内改正,危害结果轻微,可以不予处罚。

    责任编辑:谢春雷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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