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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当庭撕毁庭审笔录!罚!
近日,万源法院在依法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件原告在庭后核对笔录时,突然情绪激动将庭审笔录撕毁,该行为严重破坏了法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本院对其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后经法官释法及批评教育,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承办法官道歉并缴纳了罚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撰稿:赵婷婷
原标题:《一当事人当庭撕毁庭审笔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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