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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初期雨水收集池代替雨排口,引用错误排放标准
该案件为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采样点位错误、排放标准引用错误导致检测结果评定错误的典型案件。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84/736/469.jpg)
2023年5月11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路桥分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抽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经调查查明浙江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质量存在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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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司排污许可证显示雨水排放口排放去向为江河(Ⅳ类)的情况下,浙江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中附件《检验检测报告》对雨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 4 中三级标准,引用排放标准错误,检测结果评定错误。另外,采样当天未下雨,采样时雨水排放口无流水,浙江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在初期雨水收集池采集水样作为雨水排放口水样,采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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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开展监测,废水监测缺少悬浮物因子,雨水排放口监测缺少总磷、总氮、总铁、总锡、硫酸盐、氟化物、悬浮物等因子,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缺少氰化氢因子,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监测因子存在重大缺项和漏项。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84/736/471.jpg)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284/736/473.jpg)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浙江某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某某罚款人民币18950元,对直接责任人谢某某罚款人民币9950元,对业主公司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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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为政府监管的补充力量,是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中的重要参与者,在实施环境污染防治和监测工作中具有积极作用,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避免低级错误的出现。
转载自 | 路桥生态环境
原标题:《市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初期雨水收集池代替雨排口,引用错误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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