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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未来负有何种责任?面向未来的代际正义 | 研究
编者荐语:
代际正义的一个面向在于我们对未来世代的责任:我们对未来世代是否需要负有责任?倘若需要,我们应该负担哪些责任?考虑到大多数时候我们需要在当下的利益与未来世代的利益之间做出取舍,代际正义的原则相较于当代的分配正义而言会有更多的冲突与不确定性。本文是对当下代际正义领域存在的诸多话题的综合性讨论,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对面向未来(forward-looking)的代际正义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知。
我们对未来负有何种责任
摘要:
一代人对以后的世代负有何种责任?这不仅是复杂的理论问题,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本文中,我将介绍有关代际正义(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的现实及方法论问题,评估现有的各种规范性理论,最后讨论实现代际正义的现实挑战。
作者简介:
Simon Caney 华威大学政治与国际研究系
文献来源:
Caney, S. (2018). Justice and Future Generations.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21(1), 475-93.
本文作者 Simon Caney一、定义代际正义
“未来世代”(future generation)一词有三种解释:尚未出生的人;尚未成为公民的人(包括儿童);比某一年龄组更为年轻的所有年龄组(例如中年人与年轻人可以被视为老年人的未来世代)。这三种解释并没有优劣之分,而是为了阐明不同理论对“世代”的多种定义方式。
其次,代际正义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类别,在对象,时间与地理范围上都有不同的问题。
对象
我们对未来世代负有多种责任。一些人关心经济责任,如我们是否可以留下让未来世代来偿还的公共债务。另一些人关注生态责任,即自然资源的使用与环境危机的出现。第三种则是生物伦理(bioethical)责任,例如我们对抗生素的过度使用将创造更具耐药性的细菌,从而影响未来世代的健康。
除此之外,我们还负有政治责任:建立并维护保障未来世代利益的政治制度;尊重未来世代的自决权利(如杰斐逊所言“没有社会能有永恒的宪法与法律”)。
时间
一些代际正义的问题关乎遥远的未来。我们是否能够创造核污染,尤其是考虑到它将遗留万年之久?我们又该如何控制将在十万年间持续影响气候的碳排放?
其他问题则有更短的时间跨度。例如,一些国家同时经历出生率的降低与平均寿命的增加,使得维持福利国家变得更为困难,因而引出是否应该减少老年人福利或增加年轻人负担的问题。
地理
代际正义的问题既存在于国家之内(如一代人是否能够把债务留给下一代),也存在于超国家范围之中(例如气候正义)。
二、推出代际正义原则
在思考一代人对未来世代负有哪些责任之前,我们需要理清有关如何推出这些责任的方法论。我们应该如何构建代际正义的原则?我们能够将代际内(intergenerational)的正义原则应用到代际间吗?罗尔斯所谓“拓展问题”(problems of extension,即从一种环境中得出的原则是否可以应用到其他环境中)应该如何解决?
巴里(Barry)认为我们应该先从应用于当代的正义原则入手,考虑代际内与代际间是否有任何道德意义上的不同,从而判断这些原则在代际间的适用性。如果许多原则在一种环境中适用,那么我们需要知道另一个环境是否相似(因而相同的原则可以适用)或不同(需要新的原则)。基于此,我们归纳出了代际内与代际间环境的五种不同:
未来并不存在
A1:未来世代尚未存在。
这一观点认为由于未来世代在当下并不存在,因而他们现在并不拥有权利(因为权利要求所有者的存在)。然而,即使未来世代现在没有权利,他们在未来也会有,这就足以构成我们的义务。
影响未来
A2:一代人可以影响未来世代可使用的物品种类与数量。
A3:一代人可以影响有多少人以及何种人将生活在未来。
A4:一代人可以在一段时间后影响未来世代的身份。
A5:未来世代对当下世代的行为无能为力,但当下世代却能不受未来世代行为的影响。
这一观点认为许多在代际内固定的特点在代际间就会受到之前世代的影响。A2与A3表明我们不仅可以影响未来世代可以使用的资源,还能影响他们的人口规模以及特性(例如基因编辑)。因此,可用资源的存量与人口规模就应该被纳入代际正义责任的考量,而基因编辑等跨代际的可能也使得我们需要以超出单个世代的视角思考。
A4衍生出了所谓“非同一性”(non-identity)问题(例如如果没有当下的人口激增,未来的许多人甚至都不会存在,因而无法论证当下的人口激增使未来的世代更差)。A5则认为由于这种不对称性的存在,正义是难以实现的(因为正义要求较为均衡的力量)。但这并不能代表更有力量的一方就对较弱的地方没有正义的责任。也有人认为,正是因为当前世代拥有更强的力量,我们才拥有对未来世代的义务(能力越大,责任越大)。
认知的考量
A6:一代人只能知道当代的偏好与价值(而非未来)。
A7:一代人只能知道当代面临的环境(而非未来)。
这一类的观点认为,我们对未来的无知构成了代际内与代际间的道德不同。然而,A6仅在针对人们的具体偏好时有效。我们始终可以确定人们的基本利益,如远离病痛与暴力,因而代际正义可以着眼于这些基本利益之上。另一方面,即使对未来的预测常常出错,我们在代际内与代际间都需要对抗风险与不确定性的方法。因此,A6与A7并不能说明代际间需要新的正义原则。
关系问题
A8:一代人可以与当代人形成互助(reciprocity)关系(而非未来世代)。
A9:一代人可以参与当代的一些社会关系(而非未来世代)。
这一类观点遵循罗尔斯“正义应用于社会与经济关系”的论断。一些在当代帮助构建正义原则的社会关系在当代与未来世代之间并不存在,使得代际间需要与代际内不同的正义原则。
适用性问题
A10:当代更倾向于保护当代人而非未来世代的利益。
A11:当代的政治制度有着眼于短期的动力,而未来世代缺少相关的责任机制。
A12:当代无法确定未来世代是否会与他们合作。
代际正义原则的实践除了面对从理想到现实的一般障碍之外,还会遇到一部分存在于代际间的障碍。
三、罗尔斯,互助性,与社会契约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对代际正义的论述有四个要点:
第一,契约的成员。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参与契约制订的只有一代人。
第二,各方的动力。罗尔斯在此处偏离了他对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相互利益不相关(mutually disinterested)的假设,认为各方会关心自己较近的后代的利益。
第三,分配正义的原则只存在于互助性之中。由于当代与未来世代之间不存在互助性,我们不能简单将应用于当代的正义原则照搬到代际正义之中。
第四,正义储蓄(just savings)原则。这一原则着眼于将正义的制度传承到未来世代(译者注:这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每一代都需要为正义社会的建设贡献公平的一部分资源,在积累阶段的世代只能储蓄,而在接近正义社会的阶段的世代可以选择储蓄或维持原状)。
罗尔斯的论述遭遇了几种反对。首先,有人认为罗尔斯并不关注对遥远世代的正义(原初状态的人们只关注较近后代的利益,且罗尔斯也忽略了有长期影响的环境问题)。
其次,我们也缺乏合理的原因来证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拥有这种动力(维护较近后代利益)。罗尔斯后来自己也承认这是一个错误,重新论述人们如何选择代际正义的原则(正义储蓄原则),即任何世代的任何成员都会选择这一原则,且这一成员会希望所有过去的世代都已经遵循这一原则(尽管这在现实中并不可能,但这代表了这一原则在各个世代中都会具有公平性)。
再者,罗尔斯关于代际间缺少互助性的论断也受到了质疑。一方面,间接的互助在代际间存在(即P帮助Q,因而Q有责任帮助R)。但这一质疑的效力有限:即使存在间接互助性,当一个世代受到上一个世代的不公平对待时,我们又该如何论证这一世代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呢?另一方面,分配正义的原则只能在互助性存在时应用吗?难道仅因为未来世代没有能力参与互助,就能够将其排除在分配正义的领域之外?至少在自然资源的分配使用中,未来世代应该拥有相应的权利。
四、充足与平等
除了罗尔斯之外,代际正义还存在另外三条进路:
充足性(sufficiency)
充足性进路认为人们有责任为未来世代留下足够维持“体面的最低生活水平”(a decent minimum standard of living)的条件,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需要,又没有损害未来世代满足他们需求的能力的发展“。
关系平等主义(relational egalitarianism)
这一进路认为我们应该建立一个平等对待所有人且没有统治(domination)、剥削、压迫的社会。A9所提出的问题在于,关系平等主义的价值与理想所要求的社会关系是否能够在代际间存在。
我认为至少有一部分社会关系是存在于代际间的。一些社会关系仅关注当代,如有关不平等创造歧视与自我贬低的观点。这种观点只在当代的环境中有效,对于尚未存在的未来世代并没有影响。除此之外,一些有关虐待(abusive)与操控(manipulative)的关系要求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的互动,包括压迫的结果以及后续的反应,这些都要求当代性(contemporaneity)。
剥削(exploitation)则不同于压迫(oppression)。利伯托(Liberto)认为剥削需要两个条件:一个弱势的行为体;另一个行为体从这个行为体的弱势中获利。因此,一个世代耗尽自然资源会构成对弱势的未来世代的剥削。但这个观点的问题在于将剥削的定义拓展得太过广泛。某人偷取一个老人的车无疑满足两个条件(老人无力阻止;小偷从老人的无能为力中获利),但这并非剥削而是偷盗。剥削需要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之间存在某种交易(transaction)(例如工人与资本家之间仍存在雇佣劳动的契约关系)。因此,耗尽资源的例子并不能算作剥削(但也许可以视为其他某种社会关系)。
统治(domination)可能在代际间更为明显。一代人可以对未来世代以不对称的力量与随意的方式施加伤害(反之则不行)。因此,一些社会关系是可以存在于代际间的。
运气平等主义(luck egalitarianism)
这一进路认为“某人因并非自己过错的事情变得更糟是不正义、不公平的”。因此,我们或许有责任为未来世代留下与我们相同或更好的条件。
五、非同一性问题
帕菲特(Parfit)认为,尽管那些耗竭自然资源或排放大量温室气体的政策似乎明显错误,但我们并不能论证这些政策使未来世代更差了(worse-off)。如果没有这些政策,未来的这些人将不会存在(将会是拥有另一批身份的人)。由于伤害(harm)要求被伤害者要比没被伤害时更差,这些政策不能被称为“伤害了未来世代”,因为并没有一个其他的可能情况来进行比较(没有这些政策的情况下这些具体的人都不会存在)。
一些人认为这一问题削弱了我们对未来世代的责任。但其他人则认为即便这些政策是未来世代诞生的前提条件,它们依然构成了伤害。此外,我们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并不一定要针对某一特定的人群的,而是针对更为基本、普遍的利益(类似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所期望达到的),哪种人会生活在未来并不会影响到我们对于未来世代的责任。
帕菲特自己也认为非同一性问题并不代表我们对未来没有责任。但他认为,现有的伦理理论(尤其是那些重视具体的个人影响的)无法解决这一难题。
六、适用性,动力,与制度
除了正义原则的构建之外,代际间的新环境也给正义原则的实施带来了难题。
动力
A10认为我们很难被未来世代的利益所驱动。然而,动力的缺乏并不代表责任的缺乏。人们缺乏遵循某项原则的动力并不足以说明那项原则是不正确的,更有可能在于一部分人并未得到那项原则所要求的安排。
其次,实际履行我们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并不一定十分困难。我们的责任来源于正义原则的具体内容,而能够实际实施的正义原则并不太可能要求当代为了未来世代的利益付出巨大的代价。另一方面,动力的缺乏可能来源于造福现在与造福未来的二选一难题。但许多情况下,造福未来的政策也会同时造福现在,例如减缓气候变化。
再者,人们的动力也会受到现有制度的影响。教育系统与其他社会制度可以帮助提高人们对于未来的责任感。
短期主义
A11认为现有的政治制度倾向于短期政策:政府需要通过短期政策争取选票;未来的公民缺乏能力来让他们的声音被听见。
然而,短期主义并非当代政治制度必然的偏好。民主依赖于短期还是长期利益取决于不同的情况。而多种保护未来利益的举措也已经在现实政治中付诸实施,如威尔士政府设立的一名“未来专员”(Commissioner for Future Generations)。
代际间集体行动难题
假设一代人希望减缓气候变化,而减缓的成功则需要未来世代的继续努力(而非损害第一代人的功绩)。然而,第一代人无法确保后续的世代能够配合。
在实践中,政府采取了一些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例如采取承诺(commitment)的方法来将人们连结在一起。
七、结论
有关当代对未来世代负有何种责任的问题不仅在理论上复杂,也牵涉相当多的政策领域。我将以两点作结:
第一,尽管代际正义包含的话题非常广泛(从公众债务到气候变化再到抗生素使用),但这并不表明它们应该被分别对待。一个政策领域的变动会对其他政策领域产生影响,例如我们可以同时处理低生育率与增加的平均寿命的问题。
第二,我们需要强调考虑未来的重要性。正如罗尔斯所言,在纳入对未来世代的责任以前,任何只考虑当代人互相负有怎样责任的讨论都是不完整的。因此,考虑对未来世代的责任必须以应用于当代的分配原则为中心;省略对未来的考量有害于对当前世代的权利与义务的解释。
编译 | pf
审核 | 安宇洋
终审 | 寒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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