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山火无情防为主 野外用火法必究
山火无情防为主
野外用火法必究
通过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护林防火意识和法纪观念,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好防火责任义务,杜绝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留住青山绿水,守住金山银山。
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21年3月30日,曲靖市麒麟区潇湘街道寥廓山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林木损失20.25公顷。火灾系村民王某某吸烟引发。2021年8月17日,麒麟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赔偿因失火造成的损失费用16万元。
案例二
2021年4月3日,弥勒市竹园镇发生森林火灾,造成林地面积损失43公顷。火灾系高某某祭祀烧香不慎引发。2021年8月17日,弥勒市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赔偿因失火造成的损失费用42万元。
案例三
2020年4月4日,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民委员会南兰小组发生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38公顷,直接经济损失69万元。火灾系邵某某、杨某某农事用火引发。2021年3月10日,陇川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二个月。
案例四
2021年5月9日,大理市湾桥镇发生森林火灾,火场面积81公顷,造成经济损失660余万元。火灾系甯某某在切割处理报废大客车时,使用氧割枪致使金属熔渣滴落到地面,引燃地面干燥枯草引发。2021年6月30日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甯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五
2021年4月27日,大理市太和街道办事处温泉村发生森林火灾,火场面积14.4207公顷。火灾系穆某某进入苍山世界地质公园,野外生火取暖引发。经法院审理,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
普法君提醒:现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严禁一切形式的野外用火行为,对因野外用火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若发现非法用火或森林火情,请第一时间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以案释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3.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吸烟、烧纸、烧香的;
6.烧蜂、烧山狩猎的;
7.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8.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9.焚烧垃圾的;
10.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11.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原标题:《【普法强基 以案释法】山火无情防为主 野外用火法必究》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6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