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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穆镇汉:劳动法地位要提升,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高宇婷
2024-01-11 11:3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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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法治站上新的历史坐标。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一词前后被提及23次并有了新部署:“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中国法治历经转折,既实现了从“旧法统”向“新法制”的革新,也实现了从“法制”向“法治”的演进。

在探寻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法学学者挺身而出,力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等治国方略,呼吁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权力制衡等法治理念,投身回答“何以法治”“法学何为”等时代之问,进而诠释法的时代精神。

“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这是一位法学长者的自我心境。新时代之下,如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问题势必成为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考验。

值此新征程,澎湃新闻敬邀多位中国资深法学家分享法治经历、学术思想,记录他们的法学思考和作为,以此集成“论法的精神”专题,期冀为一个法学时代留下注解。

本期专访嘉宾为全国资深社会法学家、原西北政法学院院长、功勋教授穆镇汉。

法学家穆镇汉出生于1929年,虚岁已经96岁了。日前,澎湃新闻前往古都西安拜访这位经济法学领域长者时,他的身体依然康健,思维甚是灵敏,“只是右手不能再写字了”。

穆镇汉师从劳动法泰斗关怀先生,曾任西北政法学院(后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院长,经济法学科硕士生导师(劳动法方向)。在过去数十年间,他将绝大部分精力投入到教学事业,最早参与我国劳动法的起草论证工作,也是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学科主要创建人。

澎湃新闻记者在西北政法大学拜访法学家穆镇汉,他手持“法律法规全书”回忆往事。澎湃新闻记者 高宇婷 摄

早年间,穆镇汉经历过日本侵华战争的动荡年代,随后又与大学失之交臂,幸而在解放后到苏州的培训班学习税务,后进入苏南公学工作,因优异表现被推荐成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名大学生,自此开启了他的法学之路。

历经深造,穆镇汉被分配到西北大学法律系,成为大学老师。由于国家政策与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他不仅教过法律,还自学了经济、政治、哲学等学科。特别是在劳动法研究领域,早在1984年,他便撰文提出,要明确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是维护人权、反映人文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劳动法的地位要提升,位置要仅次于宪法”。

1958年起,穆镇汉在西北政法学院工作,从普通教师成长为校长兼党委书记,系国内劳动法学界资深专家。2018年,他被授予“西北政法大学功勋教授”称号。穆镇汉说,从事了约40年的法学研究,算是一辈子都在和法学打交道,其中有一半时间给了劳动法、经济法,还涉猎民法,宪法、金融法、立法法等,“感觉自己是一个法学杂家”。

作为“功勋教授”,他谦言自己只是那些奋斗半生仍孜孜不倦的老教授中的一名,希望借此鼓励当代教师坚持心中的信念,潜心育人。他还期望,法学学子们能够广泛地学习知识,专业地钻研学问,“学界要重视年轻人,给年轻人创造机会和条件”。

在近40年的法学研究里,穆镇汉将一半的时间给了劳动法、经济法。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摄

“法学研究一辈子,近半给了劳动法”

1929年10月,穆镇汉出生于江苏无锡。1947年高中毕业后,他曾任小学教员,在苏南公学工作。

因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从1952年开始,新中国成立了著名的法学教育“五院四系”。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招收劳动法研究生,劳动法学泰斗关怀先生承担了这一培养任务,穆镇汉由单位保送进入,成为第一批学生的一员。

“当时不存在自己填报志愿,我身边的同学普遍是大学以后保送进来的,我是跳过了大学。我们这个班严格地说不是正规的研究生,因为新中国成立之初,发展太快了,需要师资。”穆镇汉回忆,读研究生期间,他们班上一共400多人,其中学习法律的有50人左右,一部分是调干生,年纪也大,还有10多个外国的研究生,“我是属于干部身份的调岗生,完全得靠自己了,有些人最后都学不下去了,我坚持学了下来。”

当时,大学生的生活待遇都是公费负担,“我每月可以有26块钱,除了吃饭还有十来块钱,可以买衣服、买书,可惜的是当时书很少,都是苏联翻译过来的苏维埃刑法、苏维埃民法、法的理论之类的。”穆镇汉坦言,当时国内的法学书籍几乎没有,有的也是旧中国留下来的,比如“六法全书”,但一般人也借不到。

早期著名劳动法学教师和从业者,很多都是从人大劳动法研究生班走出去的。穆镇汉笑言,自己(在1955年研究生毕业时)曾为买一套“六法全书”,花了两个多月的工资,“那时工资才一百多,买书用了352元。”

他回忆,自己当时学的是民法,第二专业是劳动法,讲民法的是唐世儒、佟柔、李景森老师等,劳动法专家有关怀、王育英、郭寿康等,校长是吴玉章,“现在他们都去世了,关老不止一次告诫我们:做学问要耐得住清贫,耐得住坐冷板凳!”

1955年,穆镇汉研究生毕业后,响应国家号召到西北大学法律系任教,开始了扎根西北、建设西北的历程。自此,步入法学研究世界。“西北大学1954年开始招第一届本科生,招了50人左右,法律系的教学计划是我起草拟定的,我参考了人民大学和北京政法等院校的教学计划,内容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苏联模式的影响。”穆镇汉说。

直到1958年,西北地区院系调整,穆镇汉调任新成立的西北政法学院任教,讲授民法、劳动法、政治经济学、资本论、马列原著、经济法、金融法等课程,并担任经济法、经济学硕士生导师。此后,他从普通教师一步步成长为院长兼党委书记,西北政法学院也实现了长足发展。

1991年,穆镇汉从任上退下来,但一直到1995年还在指导研究生、参加研究生论文答辩,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了2007年。自1994年到2007年,他还被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聘为特邀顾问,参与指导地方立法工作。2018年,穆镇汉被授予“西北政法大学功勋教授”称号。

新冠疫情之前,步入鲐背之年的穆镇汉依然保持法学研究的热忱,摘录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表述。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摄

1956年劳动法首次起草时对一些基本问题有分歧

作为致力研究劳动法的功勋教授,穆镇汉深知:劳动权利来自宪法。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中央政府废除了旧中国不合理的劳动制度。

在此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规定了国家有义务通过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发展逐步扩大劳动就业,改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保证公民享受这些权利。

不过,仅有宪法的保障是不够的。宪法颁布后,中央特别提出需要制定部门法,特别是民法、刑法,还有劳动法。穆镇汉回忆,当时,刑法和民法都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起草班子,劳动法由劳动部负责起草。

1956年,劳动部成立了劳动法起草组。“当时还是参考苏联的劳动法,主要任务是研究劳动法的框架结构和草案起草等。”穆镇汉回忆,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的法律体系深受苏联法学的影响,基本上是按照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这一时期,我国把劳动法看作是同刑法、民法、诉讼法一样,急需制定的基本法律之一”。

穆镇汉参与了劳动法起草过程。他坦言,自己曾极力主张把工资待遇、住房养老、生育等内容进行具体规范,但遭到反对。起草部门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住房、养育等都是有保障的,不需要列明。对此,穆镇汉始终保留自己的看法,“在法律制定的时候,这些基本问题就有分歧。”

正当起草工作进行时,反右运动开始了,接着又是“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劳动法首次起草工作因此夭折。

在穆镇汉印象里,20世纪60年代,多次政治运动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制建设和经济发展。

直至“文革”结束,穆镇汉才重回大学,开始讲授共产党宣言、帝国主义论国家与革命等课程,后来还讲过资本论。

“因为1950年代的都是学得相对正宗、扎实,这样我就担任政治经济学的硕士生导师。”穆镇汉回忆,自己归队后并没有搞法律,后来才从理论系调到了法律系,组建经济法教研室,“当时经济法教研室的人是在民法教研室里,分开的时候还有一些人有意见,我说根据我们的国情,特别是改革开放需要加强宏观调控,所以分开还是有益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法学教育迎来转机。1978年底,邓小平在党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例如工厂法、人民公社法、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外国人投资法等等。”

在立法层面,这一要求体现出劳动法属于独立法律部门的指导思想。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要制定劳动法。自此,劳动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入中国立法者视野。

“劳动法地位要提升,位置要仅次于宪法”

尽管如此,劳动法立法路程依然曲折。1983年7月,劳动法草案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由于不能有效反映经济体制和劳动关系结构不断变化的客观现实,被指为时过早,立法工作被迫停顿。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劳动合同试行办法》。随之,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内容涉及安全生产、工会组织、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等重要领域。

同年7月18日至23日,第一次劳动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太平县召开。会议就劳动法的法律地位、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劳动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以及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讨论。随即,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成立。

从此,劳动法学术研究呈现出集体协作的景象,学术交流日益顺畅,学术活动更为频繁。这也为劳动法学的发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1984年3月,劳动法学研究会召开了第一次学术研讨会,学界、实务界与会代表就劳动法基本原则问题进行了系统讨论。也是这一年,穆镇汉撰文提出:“明确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促进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针对当时学界存在“劳动法和经济法也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因而是属于民法的范围,或者说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等观点,穆镇汉明确表示“欠妥”。他认为,这一观点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受了传统观念的影响。

对此,他从“劳动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经济条件决定的”两大方面,论证了“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一时期的民法学者们也大多承认劳动法的部门法地位,主张劳动法和民法应属于不同且相互独立的法律部门。比如,王利明、郭明瑞等教授也从调整关系具体特征出发,指出在主体关系上“一方是劳动者,首先是我国的公民,另一方是劳动组织,包括机关、企业以及其他劳动单位。他们之间存在着劳动上的隶属关系”,这与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同。

穆镇汉认为,此时的劳动法学研究既要摆脱对以往劳动法理论的路径依赖,又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劳动法理论,而需要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

经过反复修改和补充,劳动法草案渐趋完善。1994年7月5日,劳动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

在劳动法颁布之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以法规和规章为主,其中,标志性的法律包括《工会法》《矿山安全法》;重要的法规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但总体上并没有形成逻辑统一、结构严密的制度体系。

在劳动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讨和论证。穆镇汉回忆,直至1992年10月劳动法草案形成,相关讨论还一直持续进行,还有很多问题难以达成共识,特别是对劳动关系性质的认识和劳动体制改革方向的把握还存在较大分歧。

“究其实质,这些分歧根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总体困惑。”穆镇汉认为,这一时期,国家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取向尚不明确,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也难以确定。直到党的十四大,劳动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才有了方向,研究思路变得更为清晰。此后,劳动法的起草工作顺利展开,劳动法学界开始细致深入地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的内容结构及具体的条文设计。

尽管一波三折,但劳动法制体系开始渐具规模,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开始诞生。“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劳动报酬制度等等。”穆镇汉认为,劳动法是维护人权、反映人文关怀的一项基本法律,“劳动法的地位要提升,它应该是小宪法,位置要仅次于宪法”。

在劳动法研究领域,穆镇汉曾提出了许多创见,持续呼吁“明确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澎湃新闻记者 高宇婷 摄

“离开了劳动力,讲什么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劳动法颁布后,国家还出台一系列配套法律和规定,以保障劳动法的顺利实施。但劳动法施行后,我国劳动关系出现了复杂化和多元化局面,法律逐渐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穆镇汉认为,劳动立法应充分体现宪法的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应始终一贯。“劳动法是劳动力成为商品以后才提出的。”穆镇汉说,在封建社会以前是没有劳动法的,资本主义社会才开始提出工厂法,后来才逐渐明确改为劳动法。但劳动力是不是商品交换?这个问题在理论研究上一直不彻底。

在他的感知里,现在理论界不太讨论这一问题,以前一提劳动力是商品就是资本主义,“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并不等于削弱劳动者主人翁的地位,这是两码事,一个是政治表现,一个是经济内容”。

随着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商品也出现了异化,非商品也成了商品,包括权力、名誉等等。在穆镇汉看来,劳动力是属于劳动者自己所有,不是把劳动权卖给企业,而是把劳动力贡献出来。

他认为,劳动力的概念很重要,劳动法全部章节是由这一概念引申出来的,比如,要规定工作时间、工资,要进行劳动者保护。

如果离开了“劳动力”,还讲什么劳动法?穆镇汉一直觉得,制定劳动法就是要保护劳动力背后的所有者,劳动力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在人的身体里,是体力和脑力的总和。

劳动法的确立实施是国家、社会、资本三方面不断博弈的结果。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基准,就是法律许可的对劳动者最低的保障标准。“西方国家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所以国家大力保护劳动者,这一问题是个突破口,应该承认了以后才能保障权利。”穆镇汉说,这个概念未能清晰界定,需要高层推动解决,“如果无法突破,退而求其次是要建立国家、企业、工会三家联合组成的监督机构,这一层面能够切实保障,权利也能得到保护”。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中央提出“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社会法有关理论逐渐成为学界的研究热点,这一概念也逐渐受到学界的重视,并对之后的劳动法定位产生了重大影响。

2007年,三部重要的社会立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继出台,由此,我国劳动立法进入“黄金阶段”。自此,劳动法从边缘起步到上升发展。在此期间,学者们还立足于劳动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执法和司法问题,一方面,检讨劳动法条文的完备性,探寻法律规定的缺陷,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另一方面,针对劳动法逐渐暴露出来的滞后性,提出了补充完善的立法建议。

当前,随着网络的发展,新的雇佣关系不断涌现,劳动关系也出现新的调整。与此同时,伴随着人工智能化的影响,劳动者休息休假制度、最低工资标准、职业健康制度等情况也发生着变革。

穆镇汉提到,当前有关八小时工作制、加班费、节假日三倍工资等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落实仍不乐观,“你提意见就解雇,劳动者一直在让渡权利。”他认为,虽然有了相关法律规定,但关键是要真正施行,包括谁来监督,“不是仅靠孤零零的劳动法去解决问题,在理论上还是要有所突破”。

为此,穆镇汉认为,法学还是大有作为的,而且任务很重,这些问题都是可以研究的,要敢于研究。

年逾95岁的法学长者穆镇汉身体依然康健,思维也敏捷,他希望年轻法学学子要敢于研究问题,进而提出创新理论。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摄

“法学研究要为经济服务,脱离了就是空的”

除了劳动法学的研究贡献,穆镇汉还是我国经济法学的重要开拓者。1978年后,学界提出经济立法的呼声,直到正式建立历经近三十年时间。

在他的认知里,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以后才搞的,这一命题并不是中国提出来的,而是德国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的时候,由于国家干预多了,提出社会市场经济,我们加了个“主义”,含义不一样。

穆镇汉一直觉得,法律只是形式,经济才是内容,“法学研究不能离开经济,离开经济就是空的。”同时,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法律标准也要发生变化。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不是一般的经济关系,而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经营管理关系。现在的经济学家大概都认同市场经济应该是一个法治经济的论断,如果市场经济不是法治经济,它本身也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市场经济。”穆镇汉说。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认识市场经济?穆镇汉以为,市场经济应该包含两个主要内容:第一,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且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法治经济意味着市场经济不能脱离它自身的规律;如果脱离了市场经济的规律,必然要被碰得头破血流。从这个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重要的内容,绝对不能脱离自身的规则和规律。

第二,市场经济的核心关系是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公权和私权的关系,怎样处理好公权和私权的关系,也是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最核心内容。

“法学研究要为经济服务。”在穆镇汉看来,首先要明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马克思原来是学法律的,后来才转经济,他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从法学上找不到理由和目标,必须从经济中来找,“我们现在讲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这个根基在于经济,经济发展是基础,如果法律研究脱离了经济,法就会是空的”。

当然,制定法律也要有经济基础、政治基础。他举例说,比如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出民法典,一直到2020年才出台,“权利是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的,我们过去不太主张人格权、名誉权,现在人们思想发展了,有了权利意识,法律就要进行设定”。

再比如,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研究,农民承包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现在法律上把经营权从使用权中分离出来,分离给种地大户、农民合作社,大规模机器生产既解决了农民收入、土地荒废等问题,同时也解决了生产力发展的问题。”穆镇汉认为,这就是法学研究的创新性,“它要为经济服务,为生产力服务”。

    责任编辑:蒋子文
    图片编辑:李晶昀
    校对:施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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