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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药店警惕:这些宣传广告语,禁用!

2024-01-10 20: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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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宣传有新规定,这些敏感词不应再出现。

01

全国药店,“药品营销用语”将严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节约药品资源 遏制药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

《通知》中规定,广告与宣传中不得含有与用药安全相关的“断言性”内容,不得含有“指向性极强”的综合性评价内容,不得含有“无效退款”类的保证性内容。相关重点要求如下:

1.药品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不得使用医师、药师、患者等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5.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6.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7.广告中须显著标明药品禁忌、不良反应。

8.任何形式的药品营销宣传均应当内容真实,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不得误导公众购药、备药等。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平台等开办的健康养生类节目以及音视频内容的监管力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众推销药品。

《通知》还提到,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落实涉及药品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聚焦“关键少数”、关键岗位,重点遏制医疗机构开“大处方”,遏制零售药店违规推销药品。通过检查等方式,持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02

药店禁止赠送: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

《通知》明确,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行为,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加强对药师和药店销售人员的管理,非药品零售企业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内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药品网络销售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最新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以买药品、赠药品或者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禁止以“健康养生知识”形式变相发布保健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广告。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调配处方应当经过审核,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03

多地曝光,药店违规广告受罚

现在去药店买药,常能看到很多的促销广告。有的药店为了提升利润空间,常常对广告夸大其词,殊不知这样的做法已经违反《广告法》规定。近段时间,各地也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严格的排查,其中包括:

广东:使用来源不明的数据被罚20万元

近日,“广东市场监管”公众号选取了部分广告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有一案例涉及连锁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为推销处方药神度他达拉非片等药品,自行设计制作了含有“治疗勃起功能障碍”用语的广告图片,在网购平台进行广告宣传。

经查,上述药房在涉案广告中使用了不能提供来源和依据的引证内容的统计数据,以及使用了包含有效率的用语、超出药品说明书的文字内容对药品进行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最终,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贵州: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被罚

近日,贵州省毕节市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两药店因在店内张贴的广告中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信息,被监管部门处罚。

2023年9月7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药房开展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陈列的药品“茉莉花”“绞股蓝”“黄芪粉”“荷叶”“丹参”“三七粉”旁张贴有含“不熏硫 全家老少放心吃”字样的宣传广告贴,广告贴中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的内容。

经查,上述药店发布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2023年11月,毕节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川: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3月14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88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3月18日该局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增加药品“回春如意胶囊”(非处方药)销量,印制名称为《强力回春如意胶囊》的广告单3700份,雇人在公园、农贸市场等场所发放,夸大了药品实际的主治功能和适应症,欺骗、误导消费者。

2023年6月9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88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行政处罚。

04

药品、保健品做广告,药店都要注意什么?

药店宣传是《广告法》的踩雷重灾区,尤其针对各种产品的功效宣传,稍不留神,就容易因为各类细碎问题被罚款,那么药店在各类宣传上,可以如何来规避呢?

无论在什么条件下,药店给药品做广告都要遵从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药店开展营销活动要注意以下6个方面:

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2.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c.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d.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b.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c.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d.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e.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做出明确规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其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中未标注不适宜人群或者不适宜人群标注为“无”的,广告中可以不标注。

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

原标题:《【关注】药店警惕:这些宣传广告语,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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